eanck wrote:
祝兩位各被精神病患做出一次同等傷害的攻擊,到時候看看你們言論會怎麼轉變。
說開樓“人道毀滅”的主張是中二
哪裡不對?
但凡有一點法學常識都知道不可行,
哪怕是臺灣今天立刻改帝制廢國會大法官,
皇帝敢犯西方之大不韙下這種聖旨?
再者,
這案例充分暴露現行法令對精神病人疏於監護
也就是今上六年前口頭允諾的社會安全網。
難道說,顏色對了怎麼跳票也沒事?
該認真討論的是責任連坐制,
從監護人到該管醫院到地方行政主管,
層層監督才可能亡羊補牢。
洩忿式的發文該不會為了今上轉移焦點吧?

左膠--者,文明 ê 反症--是也。
阿愈 wrote:
汶萊也認為同性戀是病 也認為同性戀會傷害國家 也立了法對他們用石刑活活慢慢砸死
那是汶萊他們國家的事,也正好證明國家之間的法規沒必要人云亦云、盲目跟進。
阿愈 wrote:
至少說 對這些攻擊性精神病患打肌肉鬆弛劑就好...
誰去幫攻擊性精神病患打肌肉鬆弛劑?
在攻擊性精神病患處於啥情況下施打? 被綑綁的狀態? 無拘束狀態下施打?
硬要講人權,無拘束狀態下施打,突然發作或心情不爽,搶過你手中的針頭刺你要害。
被綑綁的狀態下施打,誰去綁攻擊性精神病患? 又是誰去鬆綁?
綁和鬆綁的人被攻擊算誰的? 雇傭費用算誰的? 其他周邊費用算誰的?
這些費用是攻擊性精神病患賺來償付的嗎?
稅金是這樣浪費的? 你要不要幫他們出這筆錢?
這筆錢給更需要的"肢體殘障、智能缺損者、環境保護、流浪動物....",有沒有更好?
還是你認為社會資源是無限的,印印鈔票就能解決所有問題?
eanck wrote:
我要辯贏你還真的是超簡單的。
1.憲法哪一條規定 『精神病患』可以減刑?
2. 你說的沒錯,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但為啥現行的法規可以給這類人減刑?
那反過來想,加刑就不行?
很明顯的,你的思維相當固化,不懂因地制宜,缺乏靈活性。
3.關於加刑,我前面寫的很清楚,是否會加到必須『人道銷毀』還不一定,
就算加到必須『人道銷毀』那也是剛好而已,可大幅減低社會成本支出,
將資源用於造福正常人。
就算福利資源不給正常人,也可以給更需要的"肢體殘障、智能缺損者、環境保護、流浪動物...."。
總合以上,你在緊張甚麼? 還是你在為你自己緊張?
1. 我什麼時候說了減刑?
2. 你自己都明白"犯罪的懲罰是基於犯罪者的行為, 並不是犯罪者自身"
那請問你加刑的理由是啥? 因為他是精神病患?
一般會加重量刑, 一是有前科再犯, 二是毫無悔意
跟精神病患有啥關係? 為何精神有病就要加刑?
你這種邏輯思考連說明都沒有還有臉說人思維固化?
先自己去思考怎麼不抵觸憲法吧~~
3. 看到你講"剛好而已", 難怪有人會說你是中二發言了
精神病患有病是他們自己願意的嗎?
照你的邏輯, 不如直接給那些長照病患都安樂死
不是一樣能大幅減低社會成本支出?? 這是你的立論基礎嘛
反正他們對社會也已經沒有任何貢獻, 只是拖垮醫療資源而已, 是不是?
我不緊張, 緊張的是你, 你不緊張你就不會發中二文來開樓
啊不就辯贏我很簡單?
你能夠突破憲法的立論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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