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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蔡蘇政府正在用三倍券侵犯你的人權嗎?

lkk77 wrote:
這篇真的是笑話,
樓主會領三倍券嗎?部會是 罵三倍券領三倍券吧


請問綠腦們也很愛靠夭馬政府,那時的消費券有少領嗎??
國家的錢就是人民納稅錢,為何自己繳的稅不能領回來??
peterpumpkinkimo wrote: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恕刪)


廢文~~ 要人權 乾脆切掉網路 剪掉信用卡 身份證 建保卡 住到山上去了 最有隱私
你死了也沒人知道~
freedomhome wrote:
胡說八道

超商的機器與系統是政府建立的嗎?

超商機器內的三倍券系統,是政府發包委託建立的。
你總不能要求要政府自己找人來寫吧?政府又沒權利上傳新功能到超商機器。
惡魔推銷員 wrote:
這些項目,不就是規定健保局(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的資料該怎麼處理嗎?

1.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2.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所以15、16並不是規範「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而是規範「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蠢到家?
 
第15.16條規定
就是規定保險人對醫療機構所取得的人民資料只能運用在甚麼範圍
這叫法律的正向條列
凡不屬正向條列者均不得使用
所以從法的觀點
若沒有特別條例
健保卡不能拿來做為三倍卷預購認定身分之用
 
你連法都看不懂
實在懶得跟你多講
去看看前面那個舉特別法的
 
為什麼他不敢否認違反15.16條
而是拿特別條例出來
 

民進黨不是沒有違法

而是立了一個違憲可能的特別法去蓋掉這些違法

然後因為大法官都是總統任命

所以一個個乖得像狗

不敢對這個特別法作違憲解釋

本人沒有領三倍劵

批評三倍劵可以吧

我看看你們誰敢嘴砲。

去找民進黨 他們説,不爽不要領。

不爽自然可以駡,

這個政府的三倍劵。

再護航看看吧。
freedomhome wrote:
蠢到家?

第15.16條規定
就是規定保險人只能對醫療機構所取得的人民資料只能運用在甚麼範圍
 
 
就說15、16條只是規範健保局對於醫療機構上傳的資料該怎麼運用,不是規範其他政府單位與合作廠能否讀取資料。
 
不然你看看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這句中文條列使用項目
1.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2.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如果15、16條是規範只能運用在醫療,那第2條的「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豈不是衝突了?
所以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來,是你誤解。
 
蠢到家?還給你
惡魔推銷員 wrote:
超商機器內的三倍券系統,是政府發包委託建立的。



證據拿出來
不要廢話

我倒要看看你拿得出甚麼東西
我等著笑你

其實真相我當然知道
那玩意我去操作過了
我就是要看你怎麼下這個台
freedomhome wrote:

證據拿出來
不要廢話

我倒要看看你拿得出甚麼東西
我等著笑你

拜託誒.....超商三倍券系統是政府發包給廠商建的,這還需要證據喔?
超商沒事會去自費做這個系統?
惡魔推銷員 wrote:
如果15、16條是規範只能運用在醫療,那第2條的「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豈不是衝突了?
所以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來,是你誤解。


法完全不懂的人
就是這點可憐

衝突甚麼?

在正向表列的範圍內<網路服務使用>
看不懂嗎?
天啊

一個是用途範圍
一個是合作使用
這兩者你能認為衝突?

你不只不懂法
你連中文都看不懂
惡魔推銷員 wrote:
拜託誒.....超商三倍券系統是政府發包給廠商建的,這還需要證據喔?
超商沒事會去自費做這個系統?


不用自說自話的想當然爾
證據拿出來

甚麼時候你說了算?
有人在乎你的自以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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