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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lovejerry999 wrote:
港府不就事前知會台方...(恕刪)


套句無間道 梁朝偉說的話 : 三年!!三年之後又三年了,已經十年了 大哥 !!
到底什麼時候會來投案

lovejerry999 wrote:
藉機談司法互助喔,
就談不下來啊,
港方一定要答應才可以嗎?


港方可以不答應阿
反正嫌犯都會良心發現來投案
jeel54321 wrote:

幸福很簡單 wrote:
行李箱在台灣才買,也...(恕刪)


也可以說陳嫌在來台前,有特別注意到要帶夠錢或帶好信用卡,來台灣才不會沒錢買行李箱。


女朋友是在香港交往的

這不是在香港就預謀了嗎

在香港交女友

帶來台灣

在台灣殺掉

如果在香港沒有預謀

怎麼會交女友

香港政府還說證物在台灣

擺明說謊!
leonheat03 wrote:
沒有 但是我從來都沒有說要依他的自白來起訴他,而已一直強調依嫌犯的自白的方向偵辦,找證據
就像當初赫赫有名的媽媽嘴,謝依函自白說 店長跟股東都有涉案 是共犯,請問檢察官要不要朝這個方向偵辦,找證據,還是不予理會??

至於證據力夠不夠起訴 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你不是很清楚這個事件

港府早就說了(起訴陳嫌洗錢案時),本來港府要一併起訴殺人犯,但因罪證不足,所以沒起訴

整個案件不是台灣政府說的 香港不辦,而是想辦沒足夠證據辦.

加上台灣政府一直想搞政治手段,所以在台的證據也一直沒給港府.

參考一下他人的說法

leonheat03 wrote:
另外 你允許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下
將陳嫌的證劇提供給香港方面嗎??
所以才要藉這個機會談司法互助阿


另外 香港本來就是大陸的特別行政區
台灣想跟香港搞國與國的司法互助,這不是擺明要跟老共玩政治嗎?
只是這跟殺人案無關,所以不在這評論!!
最好笑的是
他根本就沒辦法進來
也說不定就不會來了
結果你們在竟然爭論這些
是不是吃太飽了
IKOO wrote:
女朋友是在香港交往的

這不是在香港就預謀了嗎
在香港交女友
帶來台灣
在台灣殺掉
如果在香港沒有預謀
怎麼會交女友
香港政府還說證物在台灣
擺明說謊!


大家都知道有預謀,
但證據在哪?你找到了嗎?
難道我說你有預謀在哪裡露鳥.警察就要去抓你嗎?


IKOO wrote:
如果在香港沒有預謀
怎麼會交女友


你交女朋友就是預謀殺她嗎?

原來台灣一些子殺父
就是為了自殺,才把兒子生下來養大來殺自己?
為了殺夫(婦),所以才結婚十幾年?


想理由護航,帶風向 想到頭殼冒煙?
因為從政治思維下手,所以違反無罪推定,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該受無罪推定。
因為政治思維,就恣意推定嫌疑人在香港預謀犯罪,本末倒置。
被告自願來台投案,先程序後實體,要先決定,台灣有無審判權?有的,因為犯罪地在台灣,你政府憑什麼推案?
至於受理後,事實的認定,就讓司法人員查明。
這些一知半解,或者明知法律規定,卻推諉卸責的政客,真的應該被汰除。我們唾棄爛政府。
要找到怎樣的具體證據,才能證明陳嫌在香港就有殺人的小「想法」?

除非陳嫌有寫日記的習慣,並且寫在日記中,否則是無法找到實體證據來證明陳嫌的自白。
leonheat03 wrote:

沒有 但是我從來都...(恕刪)

一直強調依嫌犯的自白的方向偵辦,找證據

不用管他預謀與否或在何時何地
發生地在台就可直接偵辦
有足夠證據就能逕行起訴
從來就沒有不能辦問題
只有想不想要不要問題

至於香港意願那是他家的事
根本就不該管也管不著
硬要拿司法互助有無當藉口
這是自掌嘴放棄執法權力作為
是顧到甚麼主權?

而改口要辦卻又要派人到港緝拿
逾越主權分際無限延伸到無治權領地
很明顯就是故意製造新問題達成拖延事實進行政治選舉操作
討論這些假議題只是浪費時間
這也正是執政黨要模糊焦點搞的花樣
先程序後實體。
被告自願投案,犯罪地在我國,
為行使司法主權,以及捍衛我國法律秩序,我國有審判權理應受理,不宜推案。
Dwing wrote:
所以你不是很清楚這個...(恕刪)

其實依你的說法
台灣方面只要把陳嫌的證據丟給中共就好了
台灣跟中共有簽司法互助條例,所以是國與國
那麼台灣只要把證據丟給中共公安,讓公安想辦法去香港處理,反正他國事務,台灣不便干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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