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
依我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物管法)第29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核電廠對可燃性低放射性廢棄物,使用焚化爐進行焚化減容,符合國際間普遍採行的減容措施。在歐洲與美國甚至有商業用的放射性焚化爐,例如瑞典Studsvik公司與美國田納西州的Energy Solutions公司。且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於 1989年的公報,指出當時美國、日本、加拿大已於核電廠內設置焚化爐設備,處理放射性廢棄物,顯見本項技術已臻成熟。
https://www.aec.gov.tw/htmlprint/%E7%84%A6%E9%BB%9E%E5%B0%88%E5%8D%80/%E8%BC%BF%E6%83%85%E5%9B%9E%E6%87%89/106%E5%B9%B4--218_2033_3413_3873.html
對K大來說,等會就無視原問題,又自顧自拿出另外的問題來說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