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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家被搜索然後被帶到調查局審問嗎?

不讓享有被告的權益,這是司法界的潛規則。

嘴巴說一套,身體卻很誠實。
司法改革?笑話一件^^

jasminejar wrote:
申請拘票要有構成拘提的要件才能簽發
就是合法傳喚無故未到這前提
本案傳票都還沒到達根本沒有所謂拘提要件
檢察官事先審核簽發的拘票根本就無效
不能說有檢察官簽名就是有效
反而應該說檢察官在未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簽發拘提證人的拘票是為濫權瀆職


我只針對這段話回復

你要告檢察官???

不好意思,這種事情除非你運氣好中樂透

否則就是不起訴

這就是台灣現在最大的問題

檢察官已經濫權到甚麼地步了,但,官官相護,你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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