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本來就是該這樣~一個單位10個人,甲的人2個,乙的4個,丙的4個,丁的2個依第四條規定..你要怎麼打考績??我當然打乙跟丙..甲得要留給實際努力工作的丁要留給態度差不配合的沒來上班或上班幾天當然無法是最好,也無法犯錯理論上是理論,實務是實務..打考評就寫休假中不知怎麼寫,不知怎麼打..10顆星打6顆星給他..然後送給長官簽合
考績跟年終因該照比例比如說,每個人KPI都要100分有人做到160分..當然給60分的績效獎金,業績獎金..如果有人休假或因私半年沒在職位上..這樣KPI當然變50分如果你做到80分..這樣不是給30分的績效獎金..這樣是給30*1/2的獎金..因為你的KPI只有人的一半年終休假比例福利..也是造比例..這些都把你休假因素排外掉,沒有算進來..
Pan.tc328 wrote://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你看清楚法律條文好不好裡是就寫清清楚楚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及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這些都不能去影響考績評分不能因為一個單位10個人,甲的人2個,乙的4個,丙的4個,丁的2個因為她請育嬰假刻意不打甲等給她
//因為她請育嬰假刻意不打甲等給她考績是分配率~它要提升整個團隊績效..有做事,沒做事,擺爛..大家都是甲..那麼這打考績的用意??考績每個單位本來就有分配多少人要甲,乙,丙,丁..你們單位..一群人比來比去..有人非常努力上班..自己的事做完還要處理別人休假代理的事..最後考績被打乙..因為考績甲被一年見不到幾次的人拿走..你覺得公平?
//這是法的不完備//有問題應該修法 幹嘛三不五時針對個案//媒體實在是夠了 動不動就想用公審//規則不修改 鬥完這位 還是有下一位會這樣請不是公審,不是媒體~是她們老師,社福機構裡面員工流出也就是她們拿到的福利卻造成其他人..也就是對她們公平卻對別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