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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太陽花學運法院一審宣判「全無罪」! 更新/法院認證7點理由

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以上述的說法來看,
若是佔領,破壞etag門架,要求國道收費重新招標算不算"公民不服從"?
Lightwave18 wrote:
97年公務人員國考...(恕刪)


太陽花很明顯的很暴力

說好的非暴力呢?
打進去行政院難不成是門自己掉下來還是窗戶自已破掉?

另外
看文章也要看仔細
"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家漢娜‧鄂蘭"

認當相當數量的公民認為改變現狀的正當管道不再起作用,或政府一意孤行時,公民就會決定採取某些行動,儘管行動有違法爭議,但在「政府本身違憲」的前提下,統統變成理直氣壯的公民反抗運動。

"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家漢娜‧鄂蘭"什麼時候改名叫江宜樺了?

當學生當這麼多年了,至少畫重點也要畫對啊


ObiWong wrote:
"德裔政治理論思想家漢娜‧鄂蘭"什麼時候改名叫江宜樺了?

當學生當這麼多年了,至少畫重點也要畫對啊.(恕刪)



江宜樺當教授時引用漢娜‧鄂蘭的話用在他的文章並同意其觀點

看不懂嗎?

所以有人笑江教授當院長就換了腦袋啊。

還有啊,我是陸軍中尉退伍,國防部後來又把我升到備役上尉

甚麼不當兵的覺青帽子就敬謝了。
嘿嘿嘿 白狼看到這判決 能不爽嗎

以後 總統府 立法院 司法院
警政署 國防部

有事沒事來一下 多美好的人生
喜歡把人權無限上綱,

把法治當衛生紙來用,

最後把自己搞死的,

轉彎正義好棒棒,

自己好自為之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以上述的說法來看,
若是佔領,破壞etag門架,要求國道收費重新招標算不算"公民不服從"


其實,要判無罪不需要說這七點

只會落人口實

太陽花暴動最大的不合理:

1.號稱反黑箱,所以幾百場公聽會開假的,懶人包的內容哪來的?
2.號稱阻卻重大違法,那請告訴我違反哪條法律?
3.適當性與比例性全不都不符合,因為服貿協定有無條件自殺條款,且當時距離下一次國會輪替僅剩兩年

所以繞不過這三點,只是自己給自己認證無恥不要臉
最重要的是這三點,太陽花暴動的成員全部不敢面對

gossips wrote:
那摸奶應該也可以算是象徵性表達好感...(恕刪)

性器官的接觸可以用來表示深入溝通嗎?
還請大法官釋憲
還是一句話,"公民不服從"到底是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規定的?

一個中華民國的法官可以引用"德國"的抵抗權來審判?那小偷要不要剁手?通姦要不要亂石砸死?

司法如皇后的貞操
不容質疑

不過大家都知道
私底下這個皇后是個什麼德行的

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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