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遺憾遠雄未提改善 北市府:將成立大巨蛋終止契約小組

tsaixiaolang wrote:
有啊,跑去法務部檢舉
現在已換新政府了,柯P可以再到法務部檢舉,現在的法務部絕對不會吃案。 ...(恕刪)


法務部不是調查單位,

他們也怕弄假成真,被反訴誣告,

有膽柯市府就去按鈴申告,或提交檢察官。

很黯然 wrote:
http://udn...(恕刪)

------------------
在賭台灣的法律了
台北市政府還有沒有新的說法? 黔驢技窮了,先說是弊案後來改口,用奇怪的北市府特
有規定來套住安全問題. 一延再延的歹戲拖棚是還要市民看多久,市長號稱天天加班
拿點實際解決方案好嗎?
他在等法院判決出來吧。他輸了他就可以說:「法院是國民黨的,都是馬英九在背後操控!我還是不打折扣但我也必須遵守法律的判決,所以我只好含淚讓遠雄繼續蓋.........」,既有面子又有台階,多好啊~~~~~~~
今天不拆巨蛋
明天拆北市府

很黯然 wrote:
http://udn...(恕刪)
聖堂教徒 wrote:
今天不拆巨蛋明天拆北...(恕刪)


2018連任競選標語
「拆蛋」
台北市政府正在賭大巨蛋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目前在走要求定期改善這一步(期限三個月,還有兩個月)。

看來解約應成定局,但是台北市政府真的有把握在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上能扳倒遠雄?

促參法:

第 52 條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
、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
,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
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
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
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
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
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
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第 53 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
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
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
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
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
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VICCHEN2006 wrote:
台北市政府正在賭大...(恕刪)


但是在促參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第 55 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
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
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
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
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
定。


所以還是要回歸到以兩造所簽訂的契約內容為主。

這就對台北市政府很不利了,只能想辦法朝監察院糾正及前幾任市長圖利的方向去突破。

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現在要再等三個月,是要拖到什麼時候...
現在要再等三個月,是要拖到什麼時候...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