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xiaolang wrote:有啊,跑去法務部檢舉現在已換新政府了,柯P可以再到法務部檢舉,現在的法務部絕對不會吃案。 ...(恕刪) 法務部不是調查單位,他們也怕弄假成真,被反訴誣告,有膽柯市府就去按鈴申告,或提交檢察官。
他在等法院判決出來吧。他輸了他就可以說:「法院是國民黨的,都是馬英九在背後操控!我還是不打折扣但我也必須遵守法律的判決,所以我只好含淚讓遠雄繼續蓋.........」,既有面子又有台階,多好啊~~~~~~~
台北市政府正在賭大巨蛋有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目前在走要求定期改善這一步(期限三個月,還有兩個月)。看來解約應成定局,但是台北市政府真的有把握在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上能扳倒遠雄?促參法:第 52 條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一、要求定期改善。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第 53 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VICCHEN2006 wrote:台北市政府正在賭大...(恕刪) 但是在促參法:第12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第 55 條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定。所以還是要回歸到以兩造所簽訂的契約內容為主。這就對台北市政府很不利了,只能想辦法朝監察院糾正及前幾任市長圖利的方向去突破。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