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tac wrote:白色恐怖那種不需要罪証就可以將人入罪的時代是很多人即使國民黨再道歉一千次一萬次也不能原諒的事情偏偏同樣那些人又期望現在不需要罪証就直接把人關到死這是什麼樣的邏輯? 通常嘴巴說不要身體卻是很老實
絕代蝴蝶 wrote:用了這麼多問號,問...(恕刪) "罵法官,另一棟樓罵檢察官,又說立委要快修法防堵食安漏洞",個人強調沒有任何政治立場,只希望台灣能在食安上有所改善,大家能吃得安心,這並不衝突吧。重點也不是判有罪,由判決書裡,您可以感受到這個法官就是法匠或者是心證已成,對頂新沒有任何的指責,不信大幸福楊振益第一次的自白,也不相信檢方邀集產、官、學界、台大食品科學教授及衛福部食藥署代表等人做出的鑑定意見,反而完全採信辯方鑑定人意見,鑑定人中還有一名出售精煉設備給頂新的廠商。這樣的判決怎能杜悠悠之口?
peterboulong wrote:屏東縣政府的油品檢...(恕刪) 依照新聞所說要上下攪拌加熱36hr等等所謂標準方法,頂新又不是苯蛋,在屏東內鬼通知要檢查之前就先加水稀釋就好啦,這種檢驗結果實在很難令人信服,為何會這樣覺得?因為這過程太多令人無法信任的事,例如去年有一則新聞,越南台商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供出頂新製油向他買飼料油的內情,爭取轉為汙點證人;但檢方早就掌握更多事證,表明「為時已晚」,拒絕楊的要求。這個檢察官也實在是,,,當初讓他做汙點證人,現在情形應該會有所改觀喔!!!
peterboulong wrote:有一種基本常識叫油...(恕刪) 說加水只是舉例啦,更正一下,應該說是加一些較貴的好的食用原油。屏東那個先傳要去稽查的確是有鬼,門不門神是你說的。貼封條後當然不能加阿,被通知要來稽查前晚上不能先加嗎?你邏輯怪怪的。再節錄一段判決文,不知為何非本案起訴範圍??(八)關於被告曾啟明等人是否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乙節,並非本案起訴範圍。又公訴意旨所指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油品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礙健康之原料,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品,自難遽認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teddy6313 wrote:屏東那個先傳要去稽查的確是有鬼,門不門神是你說的。貼封條後當然不能加阿,被通知要來稽查前晚上不能先加嗎?你邏輯怪怪的。 那你也要有證明啊不然都只是腦補而已這麼大的油廠應該也要有監視器的吧檢方沒看過嗎?非本案起訴範圍請去找檢查官另外,加了新油後裡面的化學物質就會通通不見嗎
我以為就算沒念過化學,也知道再把兩種液體混和,只會出現兩者合一以後的混和體,而非只有其中一種的成分.....簡單說,廚餘倒在一起後,就是每個盤子裡湯汁跟菜渣的混和體。同理,不同成分的油品混在一起,也不會把舊有成分全蓋掉。如果又是根本無法通過檢驗的東西,就更不用說了
teddy6313 wrote:.說加水只是舉例啦,更正一下,應該說是加一些較貴的好的食用原油。(恕刪) 你以為是在泡果汁啊豬油是要用什麼較貴較好的食用油來混啦?懂多少講多少很難?是嫌自己的下限還沒探底嗎?請不要回答我拿沙拉油,橄欖油之類的植物油來混豬油是動物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