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圭之玷 wrote:
對該台大法之吳副教...(恕刪)
PO該會議記錄連結,僅為使大家得以瞭解當年(民國89年)就支付命令由法官或法官之外之人所為之效力之討論?
問題是,這會議是以非訟事務官法通過為前提,還有邱聯恭老師明明是主張雙軌制,所以保留既判力並不衝突
至於吳從周老師下方的留言,有何意義嗎?
其實重點就是明明修錯了,卻不敢承認自己錯了
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這段話確實是中肯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