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wang111 wrote:
支付命令只是確定債...(恕刪)
不管你不相信
聲請支付命令是不須要證據就可以聲請
確定後就有判決同一效力
過了再審期間,可以說無法翻身
是真實存在的惡夢
lovejerry999 wrote:
不管你不相信
聲請支付命令是不須要證據就可以聲請
確定後就有判決同一效力
過了再審期間,可以說無法翻身
是真實存在的惡夢
lovejerry999 wrote:
不管你不相信
聲請支付命令是不須要證據就可以聲請
確定後就有判決同一效力
過了再審期間,可以說無法翻身
是真實存在的惡夢(恕刪)
Gugugu wrote:
他的前提是精神狀況正常+有基本常識...
至於您說到政府有義務整就迷失的弱勢者
這裡說的政府有點空泛您指的是?
就法官來說他是中立的仲裁角色
法官可以說我認為你被騙
所以不依法律依自己喜好裁判?
或許你認為依法辦理都是死腦筋的法匠
但反過來法官自己決定就會變獨斷獨行
台灣法官獨斷的案例已經太多別再加了...(恕刪)
安迪月亮 wrote:
這樓討論的是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已讀不回超出20天就具有法院判決同效力之弊病,(恕刪)
warrenwang111 wrote:
你確定可以不需要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