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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鑑定 內湖漂流木確認無誤


vutuv wrote:
當時警察在向林務局到場的人員詢問時,林務局的職員也有說不能證明此公文是否為此批木頭,且當天議員離開的時候就已經跟局長說不能放, 結果警方還是放人放木.事後才向檢察官報備.此點就是警方當時處理的問題, 相關警員也已被記過,該分局長身為該區重要的治安主管,親自督導下結果竟然沒讓無法證明合法的高價木頭在檢察官同意以後才放行是明顯失職.光這一點被調離現職不過是剛剛好而已,哪裡有問題?


台北市警局長身為內湖分局局長的治安主管, 內湖分局局長能夠恣意妄為必然是市警局長放縱, 明顯失職, 該處?
北市警分局長考核任用權為警政署, 而柯P對於市長人事權任用的不了解反而想越俎代庖, 明顯失職, 該處?
^^A 請多多指教~
vutuv wrote:
當時警察在向林務局到場的人員詢問時,林務局的職員也有說不能證明此公文是否為此批木頭,且當天議員離開的時候就已經跟局長說不能放, 結果警方還是放人放木.事後才向檢察官報備.此點就是警方當時處理的問題, 相關警員也已被記過,該分局長身為該區重要的治安主管,親自督導下結果竟然沒讓無法證明合法的高價木頭在檢察官同意以後才放行是明顯失職.光這一點被調離現職不過是剛剛好而已,哪裡有問題?


這種問題都已經回到爛了! 還是有人一直再問

無法證明合法與否就能扣留嗎? 請問又要扣多久? 現在不也是沒辦法證明此批漂流木合法與否嗎?

警方在沒有明確事證的情況下有權利把物品或人從3月12號扣留至今? 台灣什麼什麼時後變警察國家了?


還有你要不要先搞清楚警察沒有必要什麼事都請示檢察官,這次請示是高嘉瑜要求的,結果搞的好像請示檢察官是必經程序,警察後請示變成有問題,根本沒搞清楚狀況嘛!


拿台東的核准公文 卻發現有兩根台東不產的扁柏 現在最貴的兩根扁柏沒人要認 一直跳針全是漂流木合法 疑問沒人正面解釋 奇哉偉哉
基本上有人將自己的問題當成別人的問題
才會產生這種鬼打牆神奇的邏輯盲點

林務局若被請去鑑定是否為漂流木
那他的問題就是是否為"漂流木"而已
至多給出公務文件流程手續等專業上意見
他幹嘛要去"調查"來源出處?
他又沒權力查察職權以外事務
不是他業務主要負責項目他幹嘛要替誰背書?
不要將自己問題自以為是當成他人就應該負責解答
他聽令是上級業務行政命令配合的是司法偵辦
這點鄉民名嘴的自大毛病最多

司法偵辦的主體是檢方
也只有檢方在職有權去查來源等其他較詳細問題
林務局腳色在此只是扮演專家證人功能為主
以及行政上範圍認定是否有其問題

某些人犯的毛病都跟高議員一樣
不管有無問題先抓再說
先畫靶再射箭後再來找吻合答案
用無法立馬得到答案的疑問
就當成"有問題"就是有罪嫌疑犯
反要他人自清或在未能得到清楚答案前就先定罪受限背負罪名
這在司法上不能確立部份利益皆歸於嫌疑人或被告
在精神上根本背道而馳
無罪推定變成有罪推論先抓先罵再說
不聽其指揮不抓就是"失職"(柯市長犯的是先入為主越權等毛病)
都是自大上綱到無理想越權直接指揮辦案...
但在法治社會中卻連最基本的法學素養ABC都沒有





這幾天這麼辛苦想要轉風向,
碗軍以為很認真的討論漂流木的真偽問題,
就可以模糊原先的焦點。

回到事件原點,
這邊都討論快100樓了才有一些確定的東西出現,
為何有人只看一張照片,
就可以馬上知道很多事後相關部門去調查才確定問題,
還要給人家拔官。
林務局當場沒發現公文和木頭不符嗎? 議員在場說沒公文 一走公文就生出來放行 這不用追究? 照你的邏輯 林務局 警察 都沒責任 惟一有責任的就是那心直口快的柯皇帝 犯罪預防與揪舉全是檢方的事 以後公務員多做多錯 不做不錯 其他事都是議員和檢方的事 你說是嗎?
確定是漂流木……?

怎麼感覺怪怪的……

越看越霧煞煞……

到底誰在說謊……?

看不清事實 wrote:
林務局當場沒發現公文和木頭不符嗎?


很顯然林務局人員不認為有問題
原因你要問當事人

看不清事實 wrote:
議員在場說沒公文 一走公文就生出來放行 這不用追究?


追究啥?
哪條法令中規定証明公文只能給議員看或認定才能放走?
第一時間文件沒拿出來民眾又犯了什麼法?
而當時誰負責偵辦?這又是誰的職權份內事?
民眾若已拿出證明合法又非現行犯
警方經過適當程序了解當時無法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是犯罪
作法那又當如何?
事後若證明顯示是違法扣押對方提告誰又能負責?
是議員還是市長能提其脫罪免其違法疏失?
事後諸葛放馬後砲誰又不會呢?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不就是在說這些?

為何議員一走公文就生出來放行就要追究?
你依據到底為何?
是有啥官威還是主角威能非她不可?

看不清事實 wrote:
照你的邏輯 林務局 警察 都沒責任 惟一有責任的就是那心直口快的柯皇帝 犯罪預防與揪舉全是檢方的事 以後公務員多做多錯 不做不錯 其他事都是議員和檢方的事 你說是嗎?


這世界與他人行為不是非黑即白也不是都可以用兩分法論之
請搞清楚每人都有其負責範圍與權限
不只是要其不做不錯或少做少錯
而是公權力執行本身有絕對性及侵害他人可能
要加以限制以免私人借權反侵犯到民眾權益
這是全面有其整體高度考量
制度是一體兩面之事有利也必弊
不是當無法立即有效達成你個人思想服務到預定程度目的
就可以用鑽牛角單方面去極端擴大化類比就等於如此
那沒有實質"討論"上的意義
可因為該解釋是你個人與之作單一連結解釋
所以若滿足發洩個人情緒倒是可以沒有問題

m1798 wrote:
照片那個只要是木業...(恕刪)


看照片絕對是被漂流木無誤
92年6月森林法朝野協商

行政院版本沒過,朝野協商將不可撿拾珍貴木材文字刪除

在野委員還說放在山上也是爛掉

不如讓民眾撿拾

可以藏富於民

真是昏倒

惡例不可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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