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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耀案後續最新消息


這個政府....
總統要X掉立法院長--沒成!!
陸委會主委要趕副主委走,最後自己也走人...
真的是笑死人囉


rexjian wrote:
中央社本(2/10)...(恕刪)

蝦米爸爸 wrote:
我前面說過施政以誠,要嘛等證據更充分一槍斃命也可以,


這會有更大的風險


要麻就告知停職留薪靜候調查


王幾乎就是這麼做了啊? 只是顧了張的顏面, 另調其他位置, 有何不對?


處理成這樣,王不就是把政府的誠信給賠上了?


我覺得處理得很好, 只是司法裁決不如我願, 但我尊重司法

yishen13 wrote:
金從頭到尾都是諮詢角色,結果老是被誤導為指使人.
...(恕刪)


又再打王的巴掌了
依憲政體制,
國安會是總統的幕僚,
絕非陸委會的上級。

張離職 王郁琦:有向金溥聰報告

王郁琦向媒體表示,他依循體制,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報告,並且取得同意之後才處理,「因為我相信,行政院長與國安會秘書長應該會跟總統報告」,所以他當時沒有直接向總統報告。王郁琦表示,後來,總統向他詢問此事,他也向總統說明整起事件過程。

還依循體制咧


ttbaa wrote:
這個政府....總統...(恕刪)



沒辦法 ~

你看看這幾年台灣在國際事務上表現搶眼 , 例如與新加坡 紐西蘭等簽署貿易協定 , 與日本

簽署漁權協議 增加數十個免簽國等 ... 這些都是以前無法想像的成就 ! 原因是這些涉外事務 ,

媒體及背後政治人物沒辦法煽動民粹扯後腿 !


不過在國內事務方面嘛 ... 那就顆顆了 ~




我認為該被笑的是台灣的是非觀念

總統要X掉立法院長--沒成!! 有沒有關說不重要了?
陸委會主委要趕副主委走,最後自己也走人.. 有沒有洩密也不重要了
ttbaa wrote:
這個政府....
總統要X掉立法院長--沒成!!
陸委會主委要趕副主委走,最後自己也走人...
真的是笑死人囉


這兩位, 一位關說, 一位可能洩露國家機密

是ttbaa兄支持的對象嗎?



是非分明, 不過四個字, 有這麼難懂嗎?



=====

回下面蝦兄:


王不是這麼做啊!
王對張說是上面的意思要他去職,這就不是誠了
而且這跟停職留薪靜候調查不一樣
停職留薪靜候調查若證明是清白的,是要給人復職的


王要他去職, 金要他去職, 馬要他去職
王和金討論後要他去職
王和馬討論後要他去職

這些倒底有什麼不一樣? 難不成, 因為主事者不同, 張可以選擇去職或不去職?

調職後, 發現是清白的, 不也可以給張復職, 是有什麼不一樣?



這是"誠"的問題
你的意思是:為了達到目的(要人去職),可以使用欺騙的手段?




這是"誠"的問題
你的意思是:為了達到目的(要人去職),可以使用欺騙的手段?
用誠實的手段去處理事情,當然比較有正當性啊!


所以, 當馬王之爭的時候, 隱暪自己有關說事實的王院長, 是你唾棄的對象囉?


欺騙了什麼? 欺騙要張去職的人, 其實是金, 還是馬?
你老闆要你去職, 你小主管告知你, 反正小主管和老闆都討論過(或照體制不用討論, 由小主管決定)

小主管說是他自己的意思, 還是老闆的意思, 對離職的這件事, 是會有什麼不一樣?
RLStevenson wrote:
王幾乎就是這麼做了啊? 只是顧了張的顏面, 另調其他位置, 有何不對?

王不是這麼做啊!
王對張說是上面的意思要他去職,這就不是誠了
而且這跟停職留薪靜候調查不一樣
停職留薪靜候調查若證明是清白的,是要給人復職的
那王的意思就是要張走了,不用再回來

RLStevenson wrote:
王要他去職, 金要他去職, 馬要他去職
王和金討論後要他去職
王和馬討論後要他去職
這些倒底有什麼不一樣? 難不成, 因為主事者不同, 張可以選擇去職或不去職?
調職後, 發現是清白的, 不也可以給張復職, 是有什麼不一樣?

這是"誠"的問題
你的意思是:為了達到目的(要人去職),可以使用欺騙的手段?
用誠實的手段去處理事情,當然比較有正當性啊!
RLStevenson wrote:
手段可以檢討, 但是非必須分明
說王為私人因素要搞張, 恐怕不是合理的說法
我從這些事實看到的, 是張有洩漏國家機密的可能, 現在不起訴了, 但豈能依成敗論英雄?
難不成, 為了立場, 連可能洩漏國家機密之人都要迴護嗎?


我有說過王為私人因素要搞張嗎????

王真的堅持是非,認為張的確洩密,應受法辦者,應該是命陸委會全體上下努力找
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後,交由檢察官再次發動偵查、起訴。如果不信任檢察官也可以
陸委會名義委請律師直接向法院自訴張。絕非辭職方式處理他認為的對!

-----------------------------------------------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蝦米爸爸 wrote:
王不是這麼做啊!
王對張說是上面的意思要他去職,這就不是誠了
而且這跟停職留薪靜候調查不一樣(恕刪)


我記得是要給張個董事長當,張先生不要...
還是我記錯了?
洩密嫌疑人不接受轉調他職,那只好去職,我覺得中間的過程算相當有誠意了

蝦米爸爸 wrote:
如果從頭到尾都是王自...(恕刪)


王講的"上面長官"是金嗎? 別逗了,王上面有江院長再來是馬總統,怎麼也輪不到金. 由現在王的說法來看,金就是國安諮詢角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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