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分四種人
a是 怕死、怕有無期徒刑 的有犯罪意圖者
b是 怕死 但不怕有無期徒刑 的有犯罪意圖者
c是 不怕死、怕有無期徒刑 的有犯罪意圖者
d是 不怕死 也不怕有無期徒刑 的有犯罪意圖者
現階段沒廢死
死刑搭配無期徒刑可以嚇阻到 a.b.c種人
廢死後,僅無期徒刑 就只能嚇阻到 a.c 種人
然後這個時候,廢死學者就會扯一堆嚇阻效用的真實性,但說實在,每次發生重大刑案,廢死團體就噤聲懦懦不敢發言,這不就是很明顯害怕行為後果(社會譴責、暴力威脅?)產生的嚇阻效用嗎?
這當然只是個籠統的 概括
要不是現代法律的法學基礎,基本上建立在西方(包括英美、大陸法系)底子上
大多國家廢除了像是鞭刑、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去膝蓋、閹割、剝指、剁趾、抽腸 等等 古封建刑罰
我們還可以討論 包括像 鄭捷等隨即無目的號稱尋死的兇手
他們可以還爽快地喊出 "唉呦,我不怕鞭刑、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去膝蓋、閹割、剝指、剁趾、抽腸" 嗎?
是不是我們今天 單對鄭捷個案來討論,如果我們恢復了以上任一項酷刑,是不是可以避免至少無辜八條人命死亡?
_kazkaz wrote:
monday18th wrote:
關於比例原則,我則讀到一段:
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那麼我好奇的是,當一個人殺另一個人的時候,心裏想的只有一心讓對方死的堅定信念,那麼法律在審理的時候,卻要回頭來考慮罰則是不是對他侵害太大。。。我說法律對好人不公平,其實也就是這樣。
這篇可否告知出處?
不大像法律書中會出現的東西
比例原則一般來說指的是依照犯罪程度給於相合適的刑責
你這篇必要性原則看起來比較類似公共建設等相關法案的東西
大家對於死刑如何都有不同的見解
所以這邊我就不贅述了
但是比例原則這四個字在法律用語上則是monday18th的說法是唯一解
所謂的比例原則是憲法第23條的法理解釋用語
並不是依照犯罪程度給予設合的刑責
依照犯罪程度給予適合的刑責是法官的裁量權
所謂的比例原則比較直接的例子就像是
憲法保障了人民的通信自由
人民得以在任何時間、地點自由的對目標人物作通信行為
而打手機則是其通信手段的一種
所以任何的法律限制了人民打手機就是違憲
但是交通法規卻在駕駛汽機車行進中拿起手機講電話的行為訂出了罰則
這樣子就違憲了
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了: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為限制你於駕駛汽、機車行進中講手機這個行為,對於大多數人的交通安全得到了保障
所以限制了這項自由所造成的自由損害,小於開放這項行為造成交通意外的風險時
這項法律就可以在牴觸憲法的情況下成立
這才是法律用語比例原則的真正意義
不信?可以到學校找法律系教授問問看,看看他的解答是不是這樣
比例原則的"比例"是指兩者損害的比例
也就是兩全相害取其輕
這個用語大概是近幾年來法律用語被濫用第一名吧XD
所以擴張來說,刑法的任何一項罰則都是違憲的
因為違反了憲法保障公民的自由、生命、公權等等的基本人格權利
但是因為刑法的執行對於遏止犯罪,保障善良公民有基本的作用時
基於比例原則之下,刑法不能廢
死刑能不能廢,也是可以在這方面做正向和反向的辯證
正向的說法:
因為人死了不管如何都無法平反了
所以基於比例原則來說,應該保留最後的救濟管道,放人一條生路,用其他的刑罰代替死刑,以防司法過失
反向的說法:
正因為犯罪者惡性重大,且無教化的可能,因此用死刑讓這個罪犯永遠的與世隔絕,以保證完全杜絕其傷害
善良公民的可能性
兩種說法都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死刑存廢與否才一直都是個爭議
但是同樣的到底哪種說法貼近社會現實情況,則還要經過社會情勢的研究
並且不斷的反覆辯證才能夠有一個答案出來
說真的加害人的人全倒是其次,被害人的報復心不能滿足的時候,其實往往更容易造成其他的社會問題
刑責,往往是滿足被害人的報復心的其中一種手段
因此廢刑基本上來說,很多人並不贊同的點在這裡
要講人性?只要是人就會有感情
而一昧的要被害人放下、不去計較的人才是最沒人性的....
orthyeh3 wrote:
來個簡單的論證好了世...(恕刪)
抱歉借文舉例
要討論就要像這種
列出相關選項做取捨
客觀的檢視才能得知優劣利弊得失
而之後再得出個人結論
這時別人才知你有所依據
並藉此知曉該推論之依據何來
要先主觀預設立場討論宣傳洗腦也不是不行
但麻煩請針對"主題"做"重點"論述
若只有亂七八糟論述依據跟情緒化結論
不要說辯論了連洗腦宣傳都稱不上
只能安慰自己發洩情緒而已
無用至極也無趣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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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大致認同
就如前言所說
現今死刑存在對目前社會還是利大於弊
要用不用少用多用都可以由當時代之眾人決定
要廢也要等到多數人適應該制度動用時機甚少
社會多數能接受再來討論也還不遲
因為現在根本沒有廢除的"好處"
另外就這點應該是沒有太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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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我們今天 單對鄭捷個案來討論,如果我們恢復了以上任一項酷刑,是不是可以避免至少無辜八條人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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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一.當下無意識者根本就不會顧慮
二.抱定主意會自殺
再說若資源甚少單靠律法是能成事而它的刑度與治安關係自然會加重
但是社會演進多數還是需靠教育輔導等用其他方式取代
法律不再是解決犯罪唯一的選項
這時若單究律法只依靠嚴刑就可能會產生思考盲點
打比方就是...
古代人認定你是罪犯抓了就先打一頓
好用便宜不浪費資源很有用但相對壞處也出現
獨裁者可當成利己工具無辜屈打成招者也不少
現在要用酷刑?
現實上他國就不跟你往來
除非你家產石油人民信仰很堅定可接受不移民
不然...沒實力者只是拿來安慰自己這樣有效而已
kevinwu6778 wrote:
這幾天沒空,還來不及回,就被檢舉了。
不是寫多就是對的。
一篇文章出來,又是迂迴的廢話。
前面講非受害人或其家屬者,天天上網喊打喊殺的是偽正義。
現在又說可以由當時代之眾人決定。
矛盾至極,還想談邏輯?
神也是你,鬼也是你。
還是你的眾人又是不同的定義?
你先把你自已定義的東西列出來好了。
不然一些常識性的東西,都變得不常識性了。
這理解力真是不敢恭維...
之前自己論點說不通現在開始玩新招只挑毛病了
用一堆無哩頭提問代替不成熟論述
用攻擊取代防守也讓你啦
一個是以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決定
如私慾個人主觀好惡仇恨等負面情緒所主導
那叫偽正義...假借正義之名遂行私慾
這之中排除受害人等及其家屬相關人等
是因人有人性當情緒遭受衝擊本來就會包含不理性只想發洩報復情緒
而他個人所受傷害旁人無法代替或全盤理解感同身受
故他提出個人主張並未拿正義或是公益等來說嘴
單純發洩罷了
而為何說及其相關人等
是因個案親疏不一反應自不雷同
所以無法用文字用範圍定之
就是這麼簡單
也只有你到現在還不能理解會意在字詞上面打轉做文章
而當時代眾人意思是...
這是集體共識本是多數決非少數人情緒所為相形之下會較為客觀較其未受感性左右
就拿各國民情制度相比
一些廢死國家那些人能接受沒有死刑這就是他們決定
宗教國度則不然他已習慣某種方式決定事務也因此有它們的選擇
每個族群理性感性組成份子都不同文化背景也不一
依據演進時程與變化自會有不同決定
但這不是永遠不變所以不是一體適用能用是非題論之
這兩個基本說的是不同東西
也只有你這麼天才會湊在一起當成問題來打
八桿子打不著的事~
你只是在畫一張空靶讓人見識下限為何
這不免令人懷疑....難道是有段時間不考作文惹得禍?
想想那個阿婆還真是可憐
吃到這麼老還要被派上場救援...
隨便就被人消費還真不是普通歹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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