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759134628 wrote: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恕刪)
甚麼叫公共利益?!
是僅限於造橋鋪路,還是導正善良社會風氣?!
不好意思,依我的標準,絕對包括勿以謊言抹黑汙賴來破壞公序良俗
這位母親以謊言抹黑汙衊他人名譽並卸責的行為
絕對符合我心中破壞公共利益,因此可受公評的標準
請問是要以你的看法為準,還是以我的想法為準?!
最絕的是,這件事還是她自己鬧出來的
是的
目前這位母親只是被移送,尚未起訴或判決確定,但不要忘了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在道德上這位母親確實可議
還是說閣下評論事宜是以"法律上已經起訴為標準"?'
但請問他人有義務以你的標準為標準嗎?!
更別提那位倒楣的失主,從頭到尾他都跟移送或起訴完全沾不上邊,這兩天卻被罵得半死;你為他喊屈叫冤過沒有?!
"微罪不舉"樓上說了
就不必繼續打你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