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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始有人支持服冒


nancymy wrote:
http://www...(恕刪)


你不要相同的回文內容 貼在同性質系列的討論好嗎.............

一夜狂歡 wrote:
如果將來台灣出現很多大陸來的新娘
台灣的許多家庭要依靠這些大陸新娘的時候
就代表有很多台灣小孩要靠大陸新娘吃奶
一旦發生政治事件沖突,這些人就無法站在台灣的立場
而政府也因為要考量經濟及這些台灣小孩的生計不得已要向大陸讓步
雖然你同學台勞或是隔壁鄰居娶大陸新娘對大陸沒有經濟幫助,但卻有政治利益...(恕刪)

有果必有因
如果你對大陸新娘歧視或不友善
哪怕她們已經有了中華民國國籍
你還當她們是外人
這種結果不意外


人中之龍,真英雄!!

nancymy wrote:
http://www...(恕刪)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佩服到場支持...(恕刪)


這行為在我看來
這就跟這幾天故意去叫囂鬧事的小屁孩沒兩樣
Pr4zil wrote:
你不要相同的...(恕刪)


老闆說:「這些傳單中午前發完,發完才有錢領。」
wizardry91 wrote:
如果將來台灣出現很多大陸來的老闆
台灣的經濟要依靠這些大陸老闆的時候
就代表有很多台灣員工要靠大陸老闆吃飯
一旦發生政治事件沖突,這些人就無法站在台灣的立場
而政府也因為要考量經濟及這些台灣員工的生計不得已要向大陸讓步
雖然服貿協定對大陸沒有經濟幫助,但卻有政治利益
...(恕刪)

那中國也開放日本投資
太多日本人在中國當老闆
會不會把釣魚台、甚至把中國佔領

當初開放台商去大陸,
不行,台商會被吃了,或賺的錢只能在大陸用
當初ECFA也說賣台,講的快死掉一樣

台商去大陸,不行
陸商來台灣,不行
那都相互拒絕往來?
多半同一群人又說:看吧!中國要搞死我們了
服貿條例

主要是在 "放寬" 大陸人來台申請簽證時, 來台從事活動, 允許的範圍

服貿條例內容這邊可以下載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假如, 大陸人想來台投資, 想投資的商業活動, 也在服貿的規定項目之內


提出申請後, 相關簽證的.... 審核辦法
並不在服貿裡面, 因為這辦法, 早就有了, 一直都在施行

現行的版本,下面連結可以下載, 裡面可以看到金額 & 人數 & 滯留期間年限的限制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LawsLoad&id=60

腦力服務業 wrote:
抱歉,插話進來,這是...(恕刪)


我看還是跟你討論比較有理性一點,那個豆子小珍珠應該看條文都不想看

這是附件一內容一部分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現行條例
98年6月30日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人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訂定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說明如下:
1. 陸資投資事業其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可申請2人來臺進行經營管理,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能超過7人。
2. 倘該投資事業如需申請主管或技術人員(白領)來臺,其營業額須達到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主管或技術人員須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具學士或碩士學位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5年相關工作經驗)。且已實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1人,每增加5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臺投資398件,惟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僅約216人。

現行法規限制相當嚴格,而且規定的很詳細。

你再看一下公司負責人至專家部分,是不是已經放寬很多

那沒納入條例的部分日後彈性更大了,所以說魔鬼是藏在細節裡。

你有興趣的話再去比較一下政令宣導的那些問與答都是用現行法規來回答你

因為服貿條例他們沒有可以引用的細則,再來底下的人也不敢。



donny419 wrote:
服貿條例主要是在 "...(恕刪)


所以為了保有自主權,未修改或放寬部分同現行法規辦理須予以加註,

既然規定不變那就納入,反正是直接套用也不用重擬

既然服貿條約對臺灣未來是這麼的好,為什麼要這麼便宜行事

畢竟之後一切都要照條約走不是嗎?

workingdrummer wrote:
這行為在我看來
這就跟這幾天故意去叫囂鬧事的小屁孩沒兩樣


哪裡一樣?人家安安靜靜的在立法院外發傳單還要被叫囂,是哪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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