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為什麼洪仲丘只能是冤死,被謀殺?而不能是意外致死?不過就是一個役期只有10個月的義務役下士罷了,軍方要大動人馬去謀害他??你把洪仲丘看得太偉大了吧! 對比拉法葉,這個案子完全看不出任何可能的事前殺人動機。真的,有當過兵的各位學長學弟,相信大家都知道,我的意思。尤其最最最不可能的理由就是,他正待退中。猛然想起待退弟兄出列!這句話。真是值得回憶呀
L.A.1113 wrote:健身不會讓你腦袋變聰...(恕刪) 拜拖喔!梅花胖胖軍官要考参大,不是一樣要按規定多久內跑完3000官校出來的底 都先摩過了 好嗎?官校出來的菜排 如果體能不行 下部對受到學長的特訓在體能及心理上,絕對比禁閉室還殘酷。
騎車粉累 wrote:L.A.1113 wrote:健身不會讓你腦袋變聰...(恕刪)是不會變聰明..但也不會變遲鈍..當兵是自我鍛鍊的好機會..我只知道沒有人刻意去整他..是自己體能太差跟不上..就好像部隊行軍...體能不好要別人幫忙扛槍..甚麼都要人幫忙..久了就會被唾棄!社會就是這樣...適應不良的人總是會碰到不一樣的事!...(恕刪) 長期相處下來,誰在擺爛誰特別會閃 大家都知道問題是有的人擺爛但是有長眼,有的就~
想不到這麼多人參與本主題個人覺得洪家是此案最大受害者,社會應該撫慰其受傷心靈太多案子的判決結果社會都大失所望,總覺得壞人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是法官不懂法律?法官受上級壓力?法官受賄?我覺得都不是我覺得是大家對法院期望過高吧法官不是包青天法院不是申張正義的地方法官不必同情受害者法官是根據法條與證據辦事的,沒有個人喜好法官跟你我沒有兩樣,就是領薪水過日子而已.就如同大家會覺得中華民國的軍人有能力與意志保衛國家嗎?說穿了台灣上至最高領導人下至販夫走卒,每天辛苦工作,不就是為了其家與個人嗎?
Vancomycin1964 wrote:想不到這麼多人參與本...(恕刪) 因為要判刑的都不是你我而是那些法官們執行死刑的也不是你我是那些公務員人們我們只是在螢幕前敲敲鍵盤,講實話根本都覺得打打字就是正義了但不管是死刑也好還是監禁也好賦予這樣權利可以剝奪他們(嫌犯)權利的都是法官所以法律如果被民意凌駕上去才是恐怖......我個人比較贊同這篇啦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b3e192dd-a5e7-11e3-bc19-ef2804cba5a1/?uuid=b3e192dd-a5e7-11e3-bc19-ef2804cba5a1主要是證據不足,法官只是根據證據量刑而已有不少懂法律的朋友從當初1開始就說,廢除軍審,其實只是讓洪家最後輸到脫褲子而已所以這個結果我也不認為是真相,但我認為法官已經公正處理可以的話再上訴看看吧
〔記者鄭淑婷、余瑞仁、邱奕統、王英傑/桃園報導〕洪案從去年八月移審桃園地院到昨天宣判,外界對合議庭法官的看法簡直是兩樣情,去年八月時,網友對法官充滿期待、肯定、認為沒包袱,但昨天不少網友不滿法官輕判,在網路上「起底」法官。看來這群人的心智成熟度 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lydiamomo wrote:因為要判刑的都不是你...(恕刪) 看了連接了,洪家律師 永遠都是怪軍檢、軍院....但依法 洪家律師 亦可早用自訴 對542旅 妨礙自由致死但不會成立的因為 光陳毅勳 凌虐致死 就過不了 因果關係中斷更不要說 542旅按照這些律師說法 542旅也要為死負責 的法律講法那是專制時代 喜用的 條件因果關係 542旅才會為洪員死亡負責台灣早已脫離專制獨裁時代了...
洪家律師的聲明稿,原來 法官要以國防部長的高度 來審酌 本案聽說洪家律師 還有 法律系老師,嘖嘖洪家律師團對於洪案一審宣判之聲明稿肯定法院判決五四二旅人員應負違法處罰及濫權拘禁之責首先,就五四二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代士官長范佐憲與士官長陳以人等6員,我們肯定法院判處該6員應負起共犯責任的結果。社會大眾必然對於法院刑度的輕重有所質疑,這樣的質疑事實上要從社會的期待與起訴書原本起訴法條之落差,來加以理解。五四二旅完全不需要為仲丘之死負責嗎?就洪仲丘因受非法拘禁而死亡的部分,原先的軍檢起訴書將致死的部分切割,只論告二六九旅禁閉室基層人員過失致死的刑責,卻隻字不提上列五四二旅的長官們是否要為洪仲丘死亡一事負責,顯然在維護高階長官,好比黑幫圍事後總會叫聽命的小弟出面頂罪,而真正發號施令的老大依舊逍遙法外。在軍檢偵查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同是被告的長官受到軍檢禮遇,而大多數的基層士兵被告卻連一位辯護律師都沒有,更別提軍檢起訴後告訴代理人向軍事法院聲請閱卷竟頻頻受阻。在這種不公平的軍事訴訟程序中,公民們以及被害人家屬力爭將本案移轉給普通法院審理,希冀司法能公平審判、還原真相,回應一個下士之死所揭發的長年軍隊陋習以及長官恣意霸凌下屬的軍中文化。然而,本案移送普通法院審理後,檢方仍未就五四二旅是否要為洪仲丘之死負責的可能性追加起訴,法院亦未曾曉諭是否應追加起訴或變更適用法條。更奇怪的是,受長官指示刻意加速流程並且違法辦理洪仲丘禁閉(悔過)案的承辦人石永源明明是串連共犯的關鍵人員,卻也沒有被追加列為被告(該員以及另一名未依法應就洪仲丘體檢結果BMI值過高判定不宜操練的軍醫官王劭中,現在均由被害人家屬自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第一審的審理結果,自始僅僅是試圖維持或鞏固軍檢起訴時所設定的劇本而已,而我們對於這樣的結果並不滿意,我們認為公訴檢察官作為社會公益的代理人,並沒有積極善盡追訴究責的義務,迴避了公民們與被害人家屬想要知道的真相:「五四二旅到底出了什麼事?這些被告中誰應該並且如何為仲丘之死負責?」。針對此一起訴法條與社會期待之落差,最後導致判決結果輕微,告訴代理人將懇請公訴人對於本案上訴於高等法院。勿忘洪案教訓,軍中人權改革的腳步不能停下在國防部的劇本中,「五四二旅頂多是非法拘禁」,但是公民集結的力量,絕對不是只要追究「洪仲丘被非法拘禁」的責任歸屬就好,更多的期待是要指出軍中長官對於服役青年的生命的輕賤,竟能無視諸多保護士兵生命、身體安全的現行法令及程序規定,只要長官想整誰,就可以在於法不合、程序不備、文件不齊的情況下,粗暴地把人送到禁閉(悔過)室裡接受不人道的操練。即便法規早已明定士官攜帶照相手機應核予申誡懲罰而非禁閉(悔過),五四二旅被告等人仍大言不慚地說這與他們習慣的作法不同,顯然根本不在意送關洪仲丘的禁閉(悔過)處分是否合法,就算違法也不妨礙他們要趁機教訓下屬的決定(沒當過兵的人也知道申誡哪比得上關禁閉讓人害怕),更足彰顯軍中放任長官恣意管教、濫權處罰下屬的部隊風氣,這才是真正的違法亂紀,應該深切反省、改進。我們無意過度苛責本案中被起訴的每位被告,但是同樣地我們也不願意對每個被告應該承擔的責任輕輕放下。判決應該要充分地反映每一個被告在這個結構中,對於犯罪結果的行為貢獻,不能因為整個犯罪是由集體所形成,就讓每個人的責任被稀釋淡化,好像一切都只因為這是被害人的不幸,而無人要為他的死亡負責。部隊應當視為一個整體,其中的主事者,作為整體的實質掌控者,才是本案最應該被追究的源頭。我們很遺憾,院、檢仍然沒有警醒到在這個司法層次上的重要角色:部隊作為我國最後一個未經轉型、不文明、不法治、不人性的黑暗角落,司法應當肩負起對被告究責,進而促使對制度檢討,推動國家社會向前邁進的義務。最後,無論本案結果如何,我們希望社會大眾勿忘洪仲丘──一個下士之死所帶給我們的教訓,家屬的悲痛可以漸漸放下,但軍中人權改革的腳步不能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