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洪案之總結


白色の瞳 wrote:
這只是你的說法,而不是該位法醫的說法。


這不是我的說法,是石法醫在其所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上所做的意思表達!
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明明就有病故或自然死亡、意外、他殺、自殺四個選項。
如果石法醫認為「他為」就是「他殺」,那大可直接在「他殺」選項勾選就是了,為何有「他殺」選項不勾選,要自創一個「他為」?
這豈不是說,石法醫不認為這是「他殺」了嗎?!
還是,輿論壓力跟專業判斷產生衝突,勾選「意外」會被公幹,勾選「他殺」又對不起自身專業,造成晚節不保,兩難之下,創個「他為」,這樣就能全身而退,既能保名聲,又不得罪人?

simon_tzou wrote:
這不是我的說法,是石...(恕刪)

過失致人於死

傷害致人於死

這兩者

如果肇事者並無殺人之意 仍造成死亡

用"他殺" 是否恰當?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過失致人於死
傷害致人於死
這兩者
如果肇事者並無殺人之意 仍造成死亡
用"他殺" 是否恰當?


過失致人於死、傷害致人於死這兩樣,不是法醫的責任,是檢察官和法官的責任!
法醫的工作,是找出死因,做為檢察官的補強證據,如此而已。
洪仲丘是中暑熱衰竭而死,身上無外傷,這能算「他殺」?還是算「意外」?

simon_tzou wrote:
過失致人於死、傷害致...(恕刪)


某人被推入水中溺死,身上也無外傷,是因為水充滿肺部導致無法呼吸?


請問這是不是意外?
只能說 共犯結構
難解
fayever wrote:
憲兵官認為能不能關跟...(恕刪)
本人所有言論出於自編小說,純許虛構 勿認真,認真你就輸了

naturefly wrote:

你嘛幫幫忙...我是在噹你阿!在取笑你阿!
你這種程度怎麼敢混01?難怪會被砲!


照你的說法,軍隊是不是一個只要把自己養胖就可以無敵的地方!?
...(恕刪)


但是以你的程度要噹我或是取笑我,都是種自取其辱的行為。

我不認為軍隊是一個把自己養胖就無敵的地方。

我只認為任何訓練要重視人員的安全,前面很多人說對於洪的操練一視同仁,並特別對待。

但其實問題點就在於一視同仁,今天他明顯不適合送入禁閉室

,但既然送進來了。

裡面的戒護士若不是想故意操他,就應該斟酌他的體能,施以合適的訓練,而不是一視同仁,照表操課。

而且其實在洪出現不適的症狀的時候,就應該立即送醫,而不是認為他在裝死。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如果肇事者並無殺人之意 仍造成死亡

用"他殺" 是否恰當?


照石台平的說法,有”他人的作為造成死亡”就是他殺或他為,所以咩,肇事者並無殺人之意 仍造成死亡用”他殺”是否恰當?你去問石台平咩

我只知道照石台平這種定義,所有不是自己開車的車禍死者死因應該全都是”他殺”,沒有”意外”.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白色の瞳 wrote:
某人被推入水中溺死,身上也無外傷,是因為水充滿肺部導致無法呼吸?
請問這是不是意外?...(恕刪)


對法醫來說,這叫溺死。
對警察或檢察官來說,他們要依靠證據查明判斷這是不是意外。

至於是不是意外,得看當事人水性,甚至還得看水的高度。
你總不會認為50公分的淺水可以讓人溺死吧?!
但是,如果因為玩鬧推人下水的,看對方沒事而離開,偏偏被推下水的上岸時不慎滑倒撞暈了倒在水裡,那50公分的淺水就可致人於死;我認為這是意外,你覺得是不是?!
如果是故意把不知水性的人推人深水區,那就不是意外而是故意。

同樣的操練,對洪仲丘不是最嚴,最嚴的是另有其人;因此戒護士沒有故意對洪仲丘不利。
偏偏洪仲丘十分鐘之內要求喝水兩次,一個是真的不適,一個是裝死,這兩個選項都很合理。

以你的程度噹你,不叫自取其辱,叫剛好。





白色の瞳 wrote:
但是以你的程度要噹我或是取笑我,都是種自取其辱的行為。

我不認為軍隊是一個把自己養胖就無敵的地方。

我只認為任何訓練要重視人員的安全,前面很多人說對於洪的操練一視同仁,並特別對待。

但其實問題點就在於一視同仁,今天他明顯不適合送入禁閉室

,但既然送進來了。

裡面的戒護士若不是想故意操他,就應該斟酌他的體能,施以合適的訓練,而不是一視同仁,照表操課。

而且其實在洪出現不適的症狀的時候,就應該立即送醫,而不是認為他在裝死。


哈~你這樣講不就印證了我的開板文章了嗎?與我的開板文前後相呼應.
回去看我的開板文上面寫什麼吧!

所以你認同洪案沒有陰謀論,沒有謀殺案,只是過失致死或是過失意外致死嗎?
即便你在這裡嗆很大,砲了一大串...終究還是被我引導到我想要的地方
是你的道行高,還是我的道行高?
同在禁閉室的還有煙毒犯,吸毒的都比他耐操,誰想的到?
那種份量的體能訓練,我當兵時都每天都做得比他多,對成年大人來講有超量嗎?根本沒有!

人的生命是很難講的!
就如同徐生明週六還完成了兩場職棒比賽,晚上還能去跑步...但突然身體不適就走了
有誰說他被謀殺嗎?有誰指責他老婆為什麼知道他身體狀況怎樣,還讓他去跑步?

所謂意外,就是意料之外,誰知道這種份量的訓練洪仲丘會有問題?
所以,這是過失致死,或是過失意外致死

過失的責任給:
1.未按程序及規定送禁閉室(悔過室)
2.未注意受操者安全
會寫這部分不是因為你的發文,而是我在上週就就有開另一板(請爬文),開宗明義就說了這兩點.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