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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案協商破局 郝龍斌遺憾


肥貓宅男 wrote:
請你告訴大家不走司法...(恕刪)



文林苑的郭元益大樓、那間廟、舊公寓共同打你一巴掌,他們沒走司法程序就排除在都更範圍外,跟這案子這麼久你不可能不知道。
我記得仁愛路房子被納入都更範圍跟路寬不夠有關,所以都更案審核通知。
走司法程序能排除,一是人家有關鍵的建築線(王家沒有建築線,要強調幾次啊?)二是它是新房子,三是路寬不足是因為剛好有個電線桿在那裏,四是剛開始整合當事人就積極表態說不要。
法官則認為把電線桿搬個家路寬就夠了,比把房子拆了更符合比例原則;所以當事人勝訴。
勝訴總是有它的法律條件而不是看感情因素,如果不符的稍做更動就能吻合,勝訴的機率就大。
可是請問王家一沒建築線,二門前沒路,三是收了通知卻啥都不表態........他會勝訴才有鬼。

都更有強制性,文林苑沒有嗎,要不多數決是設置好玩的嗎?
同意戶公開不放棄王家,如果只是剛開始整合,同意戶這麼說我會看不起它們;但程序走完這麼久了,它們為什麼要放棄?放棄了增加的負擔如果王家願意負擔那還可考慮,但是占用鄰居土地多年不付錢的王家會答應嗎?
同意戶即使要放棄王家,法律准許嗎?你殺了人被判無期又不想坐牢,可能嗎?你嘛幫幫忙找個同意戶放棄的法律出來啊。法律不同意他們放棄,你非要它們放棄不是強人所難嗎?
請去把法院判決書看清楚,王家當初就是主打為何郭元益可以排除王家卻不可以,為啥王家會敗訴你自己去看。
我本來就不看好協調會,因為無論甚麼結果起碼都必須合法;王家壓根就沒甚麼法治精神,我根本不相信這狀況能協調出甚麼合法的方案出來。



肥貓宅男 wrote:

為了多數人私利就要犧牲少數人的財產 相信你沒有自己土地才會這麼說


我自己是沒有,但我祖母就有一塊過繼的小小十幾坪的畸零地,四周被其他房子圍住

只留了一條不到1公尺的水溝通往外面

家裡面之前也為了這塊地傷腦筋,因為根本沒辦法利用

所以我以自己家裡也有畸零地的身分來看這條都更法,強制納入對我來說是對畸零地主的保障而不是你們口中的惡法

我才想問你有沒有跟我一樣從畸零地主的角度來看這條法律

多數決的問題,已經講過很多次了

我當年也沒把票投給一個水母當總統,憑甚麼689萬人就可以欺負少數?

要繼續爭論多數決請先從這個麻煩的源頭開始

如果你說不能為了多數人私利就要犧牲少數人的財產,那一樣憑甚麼為了保全少數人的財產而不顧多數人的利益

而且你說犧牲,在你們口中的"惡法"之下,王家至少還可以拿到五戶五車位的房子,外加六百萬的補助

甚至王家一開始開口的兩億、五億的賠償

我認為這王家到底有沒有"犧牲"到都是可受公評的

而反過來說,王家為了保權自己,又能給同意戶甚麼?

若真的只是不願意透天換公寓而想劃出,解套方案當中也有將王家位移至邊角,順便替王家建築線解套的作法

但王家堅持於情與理與法王家都暫不住腳的原地重建的理由何在?

現在唯一能夠支持王家的就只有一開始懶人包給的弱勢映像而已

拆掉這層映像,同樣的作為,隔壁棚的順天建設的所作所為你們就能認同嘛?

killy_chu wrote:
違憲宣告之效力,本身...(恕刪)




>大法官709號解釋,並未受理文林苑案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
法官未受理:王家提第36條代為拆遷條文之釋憲申請,及第22條第3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之規定。
合憲:王家提第22條第1項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之擬定,變更應取得同意之所有權人及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違憲:(由土城的都更案,反對被排除都更範圍而釋憲)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
(市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102年4月27日)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劃審核案】

豆子小珍珠 wrote:

法官則認為把電線桿搬個家路寬就夠了,比把房子拆了更符合比例原則;所以當事人勝訴。
勝訴總是有它的法律條件而不是看感情因素,如果不符的稍做更動就能吻合,勝訴的機率就大

都更有強制性,文林苑沒有嗎,要不多數決是設置好玩的嗎?
同意戶公開不放棄王家,如果只是剛開始整合,同意戶這麼說我會看不起它們;但程序走完這麼久了,它們為什麼要放棄?放棄了增加的負擔如果王家願意負擔那還可考慮,但是占用鄰居土地多年不付錢的王家會答應嗎?
同意戶即使要放棄王家,法律准許嗎?你殺了人被判無期又不想坐牢,可能嗎?你嘛幫幫忙找個同意戶放棄的法律出來啊。法律不同意他們放棄,你非要它們放棄不是強人所難嗎?

...(恕刪)

這麼利害的話,怎麼會被宣告違憲呢?
一下子比例原則,
一下子跑過程序!

大法官都判決這程序因為,
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侵害了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要不你用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來檢視看看這些過程從頭到尾都合憲?

讓眾網友欣賞一下!
killy_chu wrote:
這麼利害的話,怎麼會被宣告違憲呢?
一下子比例原則,
一下子跑過程序!...(恕刪)


花時間看看資料吧,文林苑律師提到釋憲,法官1條合憲,2條大法官不釋憲。

違憲的是其他案子的釋憲。






dirtypoint wrote:
在台灣 個案是否違憲本來就是行政法院的職權...(恕刪)


真不知貴閣下是蓄意裝胡扯還是...?

來來來,
法條翻給你,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有法定職權解釋憲法的,
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院對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有疑義時,
就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行政法院何來審查個案是否違憲的職權?
rexjian wrote:
真不知貴閣下是蓄意裝...(恕刪)


呵呵又來一位 張岳飛了

大法官是解釋 法律條文或法規 本身有無違憲

而不是解釋個案
當然行政法院不能解釋法律有否違憲
若法律條文有違憲疑慮
就是暫停審判聲請釋憲
但行政法院對個案會查是否依憲法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還是你連比例原則都沒聽過?
呵呵~


不然麻煩你找一個大法官宣告違憲
該案終審判決不用經行政法院再審程序就被撤銷的案例出來

拿天龍國出來的可不算喔

呵呵~

我可拿得出行政法院 對個案 拿憲法來k的
而拒絕適用台北市議會定的自治條例
進而撤銷行政處分
這就是個案由法官認定是否違憲的案例


節錄仁愛路趙家的判決書

以原處分將原告之建物劃定於更新地
區範圍內,並將其拆除後作為公共開放空間(詳見本
院卷一第37頁背面「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示意圖」),
除已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6 條第2 款之立法意旨,更
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

Erichuangtw1980 wrote:
花時間看看資料吧,文...(恕刪)

我只問你一件事

若王家依"都更條例第10項第1條"違憲提出訴訟,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kuoyuan1 wrote:
我只問你一件事

若王家依"都更條例第10項第1條"違憲提出訴訟,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恕刪)





釋憲不會往回追溯,之前的判決不會被改變。

另外,如果你要抗議最後的審議是公聽會不夠,該是是聽證會,對王家的原判決有差嗎?


王家訴訟公聽會很重要,是沒收到信無法參加提意見,

所以王家批評法官的發信主義是忽視公聽會功能,忽視地主權利,

法院依證據判,地址正確,是王家的戶籍地址(和王家自己提到訴狀地址一樣),王家有收到信卻不出席。
(建商寄的是雙掛號,王家也有拒收信件)

王家根本不是參加公聽會之後,公聽會的效力沒能幫王家,而是王家“忽視公聽會功能,忽視自己權利”



沒去參加考試,能用考試制度的不公,要求國家賠償給上大學的資格嗎?


文林苑協商經驗的未來期許

2013-06-21 01:28 中國時報 【文林苑協商小組】

 台北市政府依法執行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代拆作業,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爭議,然而文林苑住戶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工地仍無法動工,住戶至今遲遲無法返回家園。我們六人在市府的邀集下成立了文林苑協商小組,從四月一日成立後迄今將屆三個月,除了已經公開的專業評估報告外,我們六人小組認為需要跟社會大眾說明整個協商的經驗與對於未來更新推動的期許。

 首先,小組成員完全為義務協助,本於各自專業與獨立精神,從住戶及社會大眾關心的議題來思考,如果要打破僵局,必須要讓住戶及社會大眾相信小組成員的專業與超然公正的立場在進行協商,如此評估報告也才具有可信度。因此我們從建築、交通、估價、法律及社會大眾等層面,提出可能的方案,希望促使各方達成共識,盡速解決紛爭。

 其次,在協商的過程中,我們非常重視卅六個同意戶、王家及實施者的訴求,並很用心的思考提出七個方案來回應三方的訴求。大家均認為必須要在合法、公平合理及社會成本最小化的三大原則下,成員非常仔細的對各方案進行評估,經過十幾次的會議討論後,六人一致共識地提出認為最適且可行的方案,亦即已公布的協商小組評估報告內容中所提的方案七:「維持原計畫+優先以實施者更新後所分配的位置提供王家交換+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之公共藝術+設置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其中「實施者與王家分配位置之協議交換」即是回應了王家提出的訴求之一,而增設公共藝術及設置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則是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本案的觀感。

經審視所有相關書面資料,在都市更新推動過程及審議期間王家並未提出任何意見,表達不參與都更,待計畫核定後方提出不同意參與都更之訴求。 而在本小組向王家說明因受限於法令規定,王家在拆除後確定無法原地重建時,王家卻提出希望跳脫法令限制之訴求,甚至認為小組成員沒有認真看待王家的期待,這樣的訴求對於小組成員的專業與努力實不公平,小組成員深感遺憾。最後,本小組所提供之方案僅獲得卅六個同意戶與實施者之同意,未獲得王家同意,導致全案仍未獲得共識。

 本案協商因屬計畫核定後,且業已經過社會抗爭與成為社會事件,故協商困難度較高。惟都市更新案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未來倘有爭議性都市更新案時,協商機制應屬必要。在兼顧法、理、情之考量下,建議應於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前,就要啟動協商機制。

 本次協商未能獲得共識,圓滿落幕,雖有遺憾,但協商小組並不以此論斷成敗。我們深知協商能否達成共識,除協商小組的努力外,更取決於爭議當事各方的心態,因此論斷協商成敗的關鍵應是「過程是否公正完備」、「結果是否專業可受公評」,而非「是否達成共識」。我們認為本次協商最重要的是透過此次公正協商平台,釐清各方爭議的合理性,如此將可更快速的作出決策依據,減少社會紛爭。

 本小組希望這次的協商經驗對於後續都更推動之紛爭與決策時效有所助益。而協商小組之成立係在法、理、情之基礎下,為避免時間與社會成本持續增加,以專業與公正性協助各方協商,小組成員們衷心期許,協商過程各方皆需有所折衷讓步,才能讓僵持不下的僵局有協商空間並進而有達成共識的機會。我們期待社會經由這次事件能獲取深切的教訓與經驗,使得後續都市更新的推動能夠順利持續的推展。

作者為:
台北市政府副市長張金鶚、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馮正民、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所長黃麗玲、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陳玉霖、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志揚、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陳邁.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62100439.html

下載文林苑更新案協商小組評估報告(102.06.20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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