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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今晚傳出閃辭

說實話我不知道所謂的抽成30%給電信商的資訊是從哪來的…

就邏輯而言似乎也說不通…

所謂的電信商指的應該是像中華電信或台灣大哥大這類的電信服務商…

若30%給電信商的資訊是正確的…

那以前在android market未退出台灣市場前,台灣消費者付費購買軟體的費用有30%是付給了台灣的電信商或Internet的固網業者嗎?

以這篇花旗銀行有引用的報導內容來看…30%的抽成費用是由目前已從Google Checkout改名的Google Wallet來收取,並列入google的營收數字裡…

另外…google被罰一百萬是因為其無預警關閉付費市場,片面變更服務內容造成消費者權益重大損害才被罰一百萬的…並不是因為他不遵守台灣的七天無條件退費的法律規定才被罰款…

事實上當時還在協商階段…較早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apple在還沒有作出是否配合台灣的消保法前,也沒有被罰款…但google不知為了什麼樣的考量,印象中是第二次協商時,美國google總部派人到台北市政府,可能連所謂的協商都還沒開始…宣讀完聲明稿後就直接關閉付費市場了…

換個角度來看,其實google完全不必要這樣做…如之前的回應所說…google可以比照apple要求多一點的時間考慮,再利用這段時間做一些將消費者權益可能受到的損害降到最低的對策…同時軟體開發商也可以在此時間內繼續其於台灣的付費市場進行銷售的行為(apple當時就是這樣,在協商過程中還沒確定最後的作法時,繼續其軟體的銷售工作,台北市政府當時的立場是要求限時改善,但沒有具體的時間點,主要還是由企業提出改善的時程,再看台北市政府接不接受該企業提出的時間表。)…

若這麼做了…google最後還是決定退出台灣市場,可以事先公告到哪個日期結束台灣的付費市場,且因其有更多的時間做準備,所以已付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有機會還是可以如同後來google修正的作法一樣,依然可以從market更新、重新下載已付費的軟體,其原本的權益基本上沒有受到什麼重大的影響,另軟體開發商也可在該段緩衝期裡多少可以再衝一些營收…這樣不但盡到了保護消費者、軟體開發商權益的責任…基本上也沒有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份的理由…

結果google卻做了一個讓人不解的決定(指的不是其決定退出台灣的付費市場,而是無預警的立即關閉付費市場)…導致無論是已付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或軟體開發商沒有人得到好處外,包括google自身都因此被罰了一百萬…

事實上,我想包括之前的訴願到接下來的行政訴訟…其所要支付的律師費用可能也不見得比這個罰款來得低…

但從某個法律觀點而言…台灣google在這個案子上可能是有勝算的…雖然大家都知道台灣google隸屬於美國總公司…

然而在法律層面的觀點上,也可解釋為是兩家不同的公司法人…當時稱為android market的業務實際上也不是台灣的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在經營的,雖然台灣的消費者權益在此事件中確實受到了損害…但冤有頭債有主,其行政處份的對象可能是有問題的…

最後…台灣方面立法院的修法工作已在進行…但昨天看到一則消息是說消基會對修法的內容有些意見…總之還是有些爭議的部份需要進一步協商…

我想無論最後修法的結果為何…至少台灣的政府部門已有想要改變的思考與作為…某種程度而言也算是一種進步,另一方面,民間企業的google應該也可以思考一下,15分鐘的退款機制是否真的合理…

google從軟體開發商於Play商店的銷售金額裡收取了30%的抽成費用(無論其將這30%的費用拿去做什麼用途,做公益、付員工薪水、研發、還是給了律師,那是google的自由。),確實也有保護這些軟體開發商的義務…但別忘了…沒有了網路使用者與消費者…google可能什麼都不是了…

顧客(廣告商、軟體開發商)的顧客(網路使用者、消費者),對google 而言難道不重要嗎?

但很遺憾的是…從某個角度來看,google於此事件對台灣消費者的作法…似乎是如此…

e36coupe wrote:
另外…google被罰一百萬是因為其無預警關閉付費市場,片面變更服務內容造成消費者權益重大損害才被罰一百萬的…並不是因為他不遵守台灣的七天無條件退費的法律規定才被罰款…




1.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未能承諾比照蘋果提供退費機制,一定會依照消保法開罰,最高重罰一百五十萬元。



2.Google 停止 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的下載,並發出新聞稿聲明立場。Google由美國官方致電台北市政府,表示拒絕台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停止付費應用程式的銷售。

台北市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對Google重罰新台幣100萬元,並限令Google於7月1日前提出改善計畫。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出新聞


人家都拿有瑕疵的愚法來嗆你說要罰款了

避免連續性罰款

選擇不提供服務~或許還被罰更少

http://www.techbang.com/posts/6239-google-android-market-apple-app-store-events-lazy-bag

我自己也對以上新聞很有印象~

特別是葉慶元嗆說要罰的時候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十一郎0507 wrote:
因1.台北市法規會主...(恕刪)


關於此事件所謂懶人包的問題…我在本主題12樓已提出了我的觀點了…

另法律不夠周全確實是問題…但同樣是冤有頭債有主這句老話…

在法律沒有得到立法部門修正再經總統公佈施行前…有管轄權的台北市政府若接獲檢舉(也可套用成有管轄權的其他地方政府若接獲檢舉)…可以選擇不要執行這部法律嗎?

e36coupe wrote:
關於此事件所謂懶人包...(恕刪)


最終結果就是台北市政府違法執政在先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8171&p=68#35116669

另外,惡法有問題~就是該停止~

否則~跟那些只會靠導航走路~就算前面沒路也要硬衝~結果出事~再來怪圖資更新慢的人~有何不同?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e36coupe wrote:
關於此事件所謂懶人包...(恕刪)


其實我也覺得google對台灣法律(作秀?)過於認真
APPLE懂得四兩撥千金就非常厲害 :D
不就改改條文? APP條文增加七天可退款,過幾個月再加幾個退款前提,也是能躲開砲火
大家相安無事

不過使用者來信要求退費,我們都會了解原因做改進後退款
聲譽可比那些小錢要重要太多了
回文前請記得網路是公開言論,適用很多法條
01 pda版,該放煙火慶祝吧

15分鐘的防手濺自動退款系統,居然不行

真是搞不清楚狀況,下台應該

十一郎0507 wrote:
最終結果就是台北市政...(恕刪)

pc home與google是兩個不同的個案…

即使案情完全相同

不同的法官依不同的法律見解也未必會有相同的判決結果

約三年前的dell標錯價事件即為一例

台北與台南的法院對於同一個事件的判決就是南轅北轍

另消保法不夠周全與圖資不正確也不適合相提並論

消保法設置的精神與目的之一為保護消費者於消費的過程中,

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與企業經營者處於平等互惠的地位

即使其法律條文有可以對不同商品項目作區分之空間

在概念上也與所謂的圖資更新不即時或不正確沒有關聯。

e36coupe wrote:
即使其法律條文有可以對不同商品項目作區分之空間


我指的是法本身,不單是此次事件,甚至文林苑事件亦同

法本身若有問題~需針對其爭議性或瑕疵進行探討與改進

而非明知有錯誤~卻硬要執行~頭都砍了,才來說法有瑕疵~但頭還是得砍~有理嗎?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十一郎0507 wrote:
我指的是法本身,不單...(恕刪)

所以立法院已有立法委員提案研議修改法律內容了,不是嗎?

但法治國家的執法部門可以因為對某件事件的見解可能與法律不同

其見解與法律不同之處,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而不用遵守法律的規定嗎?

我想最終解決之道還是得回到法律本身

希望我們國家的法律更進步

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時,也能兼顧產業的發展。
你下面的論述很長,而且已經算是大家一再討論過了(老實說我沒看完,如果有新意,見諒),
所以謹就你覺得有問題的我的資訊來源說明:
請參考: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51629

另外,我記得我加入時,的確也有這份說明文件,我看過,但我沒有開發過付費軟體。

最後,原來 Apple 不只收這些費用,他還收很高的年費,了不起,
我們公司 ios 部門的人說的。

e36coupe wrote:
說實話我不知道所謂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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