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鐘看懂:立法院通過法律,行政院長到底能不能用不副署?🛠️ 憲法規定的「正統法律生效路線圖」 【立法院】 三讀通過法律案 ➡️ 送交總統及行政院。 【行政院】 若覺得窒礙難行 ➡️ 經總統核可,10天內移請立法院「提出覆議」。 【立法院】 進行覆議表決 ➡️ 若過半數立委堅持原案,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總統府】 總統在10天內公布法律(需行政院長副署),法案正式生效。 ⚠️ 為什麼不能把「不副署」當成永久否決權?副署權的本意: 依據《憲法》第37條 總統府,總統公布法律需要行政院長副署,這是為了「責任政治」(行政院長要為執行的法案背書負責),也是用來「制衡總統」的權力。不能用來對抗立法院: 如果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還可以用「拒絕副署」來讓法律無限期卡死無法公布,那憲法增修條文寫的「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釋字第419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就形同虛設,立法院的立法權也會被沒收。正確的救濟管道: 行政院如果真的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嚴重違憲,在憲政體制下的正軌是「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交由大法官做最終裁判,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己當裁判、直接拒絕副署。看懂憲法條文與權力分立,才不會被各政黨去脈絡化的政治口水給帶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