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無義務通報」掀炸鍋!作家酸切割大法
《食安法》第7條:「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中略),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中產品定義,包含了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實際包含製程前後,還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是察覺有食安風險,也該主動通報。不該是切割成原料與成品,未進製程的原料,就不在義務通報之列,甚至發現有風險疑慮,不干己事也不通報。
「更重要是,台糖無義務通報,政府說通報不要無限上綱,這樣的切割,讓行政院修訂的《食安法》,重罰3000萬,未來還是罰不到無義務通報的台糖。」漂浪島嶼強調,因為依照如此切割大法,修法之後,就算毒油案重複再發生,台糖還是無義務通報,沒有隱匿通報問題,人民還是需等政府查獲,或是有義務通報人現身,才會知道吃進毒油多久。
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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