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公布一份關於2024、2025年間媒體報導外交部屢次外洩,甚至在案網被兜售的調查報告。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是2024年4月,當時甫當選副總統的駐美代表蕭美琴卸任返台,有一批「自用品」要通關,請外交部協助的公文。此案之所以引發注目,在於蕭美琴要外交部協助通關的私人物品中,包含23瓶酒。因個人攜入酒類有一定限制,如果確實未報關就放行,確實有特權問題。
不過此案被揭露時,民進黨政府的焦點都鎖定在「認知作戰」上,說此消息「來源可疑、涉及境外變造」。不過對於到底哪裡變造,當時從政府官員到綠委,都沒有說清楚。只有財政部證實,蕭美琴「遵循程式申報無特權」。當時的財政部長莊翠雲甚至表示,海關通關查驗,「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換句話說,當時蕭美琴攜入的酒,超過1公升部分,仍要課稅。
如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證實當時是「認知作戰」的公文是真的。這至少引發兩個問題:第一,是外交部的公文保密問題有重大疏失;第二,則是蕭美琴攜入這些酒到底是否依法通關、申報;如果該申報未申報、該繳稅未繳稅,也應該查明清楚。不過,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一方面證實公文為真,一方面又認定「外交部對於資通安全防護及公務機密維護作業,洵有疏漏,亟應檢討改進」,但卻未提彈劾,也沒有糾正任何機關。「有疏失卻不用糾正彈劾」,簡直是咄咄怪事。
至於這些酒是否合法申報、合法繳稅,迄今仍無確切說明。財政部曾表示,相關協助通關是依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規定;但細查此一辦法,駐外人員合法攜入的物品,並不包括「酒品」,也就是說,蕭美琴攜入的酒品並不能豁免「通關、繳稅」。另外民進黨立委范雲則說,這些酒「多是外交場合他人贈與」;雖然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這類餽贈屬於「公務禮儀」,但依照該辦法,「外交場合他人贈與」也不能豁免通關、補稅。所以范雲說法,也沒有道理。
從已揭露的訊息看,這批酒品數量僅23瓶,市價約3萬多元,數量、金額稱不上龐大,但就法論法,該通關就該通關、該繳稅就該繳稅;至於外交部和其他相關單位,有資安疏漏該糾正就該糾正,該彈劾就該彈劾。但從監察院「只調查不處分」,到外交部「只把重點放在認知作戰」,財政部「協助通關卻未交代是否補稅」,無疑是讓蕭美琴陷入特權疑雲。死不認錯,卻讓原本可以簡單解決的事變得更複雜。
發布日期:2024-04-21 更新日期:2024-04-22 點閱次數:3693
有關媒體報導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帶私酒進口要求免查驗,並非事實。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baf5b79c5b4e0f8d9d7cb82cec5f32
財政部表示,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該部審核符合相關規定,乃依法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未來於申報進口時,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數量,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可以憑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次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本案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與其他一般外交人員返國任職的程序規定完全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尚無免徵關稅的適用。
財政部指出,經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以前駐美國蕭大使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呂姿慧
聯絡電話:02-23228000轉7570
cdma2k wrote:
監察院日前公布一份關...(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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