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殺人魔張介宗.6/4一審宣判

高雄殺人魔張介宗.6/4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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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介宗落網至今堅不吐實
拒絕認罪。
因為認罪很快就會被槍斃
拒絕認罪.可以在牢裡安享晚年
民進黨的德政.…廢屎
2026-05-24 14:08 發佈
阿姆斯特丹99 wrote:
.張介宗落網...(恕刪)
認了有教化,不認就無教化可能了.
認罪免死的機會也很大
感謝民進黨吧
😏😏😏
有時候不要只怪專業法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8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判決要旨:

一、事實摘要:

被告徐O青與死者陳O玄係同事關係,雙方均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即黑貓宅急便)址設新北市OO區OO街O巷O 號林口廠址之貨運物流司機,被告徐O青基於殺人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30日7時57分許,在上址公司門口,以腳踹陳O玄之身體,並持自備之折疊刀1支朝陳O玄之頸部揮刺,再跨坐在陳O玄身上,刺擊其頸部、左上胸、左肺部等部位,致使陳O玄於同日10時許死亡。

二、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三、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

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於缺乏合理動機、目的之情形下,早於案發前二日即對陳男萌生殺意,執意致陳男於死地,故本案為有預謀之殺人行為,且被告犯意堅決。被告於行為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是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陳男頸部揮刺,再跨坐在陳男身上,刺擊陳男之頸部、左上胸、左肺部等人體要害部位,致陳男因左上肺葉穿刺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兇殘暴力。此外,被告與陳男僅為同事關係,日常交集甚少,素無恩怨,案發前亦未與陳男發生衝突,被告卻輕易剝奪陳男之生命,造成陳男生命法益無法回復之損害,此舉不僅使陳男家屬心理受有永遠不可磨滅、難以平復之心靈創痛,更對社會治安與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犯罪所生損害甚鉅。

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生長於單親家庭,教育程度高中畢業,求學時期頻繁轉學,學業表現尚可,並自稱於109年之前有混合施用多種毒品之情形。精神鑑定結果則顯示被告可能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屬於中下智能水準,且長期施用毒品已經影響到生心理,與人互動常顯易怒而有攻擊性,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診斷,易進而衍生暴力及自傷行為。被告案發前任職貨運公司物流司機9年餘,雖然工作表現及與同事互動尚可,先前也沒有過犯罪經判處罪刑前科的紀錄,但家人、同事曾表示被告平時脾氣不好,易怒,會大小聲或吵架,雖不會對親友有暴力行為,但有過跟送貨地點警衛打架的情況。此外,被告表示先前就曾因人際關係問題,有想要殺其他同事,有購買刀具,後來沒有真的殺人,本案案發時扣到的兩把折疊刀也是隨身攜帶在身上等語,可見被告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未判處在監獄服刑較長之時間,對於降低再犯風險難認有所幫助。

被告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今未能與陳男家屬達成成和解,亦未取得陳男家屬之原諒,僅表示俟其出監後會再工作賠償被害人家屬,因此被告無法積極彌補自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且被告自始至終無法交代合理的動機及目的,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訴訟參與人即陳男之母、妻、長子、次子所表示失去被害人之沉痛意見,及其等之代理人建議判處無期徒刑,及檢察官具體求處無期徒刑、辯護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並對於有期徒刑15年之上限沒有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所犯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行兇時使用之折疊刀1支沒收。

四、本案為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由審判長鄧煜祥、受命法官林建良、陪席法官溫家緯,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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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紅色的字體看過之後,我真心不懂為何檢察官、被害者家屬代理人只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難道是因為真判了死刑,接下來就是無止境的上訴;說不定哪一天突然被判無罪?
倒不如讓被告在辯護人建議15年到無期徒刑假釋門檻25年之間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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