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胡元輝已非公視董事長

公視基金會董事照慣例難產,任期已屆的公視基金會前董事長胡元輝,主張依《財團法人法》,他可以續任至新任董事會產生為止。


《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的確是有「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的規定,但這裡所謂的「第一項董事」,指的是「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而公視基金會是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不得適用。

因此,胡元輝前董事長可能是有所誤會,誤以為自己可以適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的延任規定。筆者藉此一隅提醒胡前董事長,既然依法已無公視董事長的資格,繼續使用公視的資源,乃至於領取公視的薪水,筆者以為似有背信的爭議。

同樣的,目前公視基金會的職員,在明知胡前董事長任期屆滿的情況下,若仍執行胡前董事長的指示,這當中的法律責任,也頗值得思考。

法律規定毫無模糊地帶,筆者期盼胡前董事長懸崖勒馬,知所進退,不要讓過去的部屬,處在兩難的境地。

至於李遠部長的擔憂,沒有董事長,公視基金會如何運作?其實只要不是公共電視法第24條之事項,總經理是可以決定的。換句話說,現在的公視總經理,即是公視的「看守法定代表人」。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法律規定公視董事之提名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通過,就是讓三分之一的少數也能有否決權。公視董事最優先的條件,不是學經歷、理念,而是「大家都能接受」。
2026-05-08 8:35 發佈
參閱:文化部 不用依法行政? 公視搞萬年董事 (2026/5/8)

摘錄:
......
為了不讓文化部繼續擺爛,藉口把持一年預算近30億元的公廣集團,我們今年通過《公視法》修法,刪除董事延任的規定。
修法已在2月4日經行政院長卓榮泰副署、賴清德總統公布,正式實行。
也就是說,在延任條款移除後,包括公視董事長胡元輝在內的公視第七屆董事,任期都已於去年5月19日屆滿。

......
《公視法》第二條明定: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而《公視法》第十六條已清楚規定,公視董事任期就是三年,且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改聘。
《公視法》既已有規定,當然就不適用《財團法人法》的規定。

......

這件事,也該回到問題的本質,為什麼公視第八屆董事會至今無法成立,還需要讓第七屆董事延任?
李遠部長口口聲聲說要守護專業,卻無視《公視法》中「三分之二門檻」所代表的協商精神。
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多次提醒,政府的提名必須經過跨黨派諮商,以確保公共媒體資源公器不被單一政黨色彩把持、壟斷,才能確保公共文化空間能維持純粹性。

但李遠部長堅稱,政黨協商將違反黨政軍退出公共媒體的精神。
這正好將民進黨欲一手把持公共媒體的意圖表露無遺!

堅拒與在野協商,不就是要貫徹黨意,得以只提名自己人?這才是違反黨政軍退出公共媒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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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就是敏進洞這畜生黨要繼續牢牢掌握媒體
小野就是負責執行的綠畜打手

就台灣人的根性

台灣土流氓文化唄

就是種無法無天,林北說了算的認知
小心他們又來搞代理這一招。
像檢察總長被國會否決後。竟然直接叫他代理?
這是民主?
國會否決跟任命權本來就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一環。
從來沒有看過一個民主國家這樣搞的。
台大沒校長的時候,民進黨一點都沒在擔心
cdma2k wrote:
依法胡元輝已非公視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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