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檢舉違法亂象提出建議,應該要修法

檢舉蟑螂肆無忌憚的檢舉已經沒有極限


針對此亂象

本人提出建議立委應該修法,檢舉蟑螂必須實名制,被檢舉人有權知道檢舉人是誰
以示公平

若警員勘察該筆檢舉事項不通過,則該筆罰單應該由檢舉人來支付,以達成責任制檢舉。

若刻意造成被檢舉人違規再檢舉,是此屬於惡行重大的刑事犯罪
警察應該將此人移送地檢署請檢察官偵辦
2026-03-31 9:04 發佈
Harvey norman wrote:
本人提出建議立委應該修法,檢舉蟑螂必須實名制,被檢舉人有權知道檢舉人是誰

很多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害怕遭到報復
所以選擇隱忍不指認
所以造就更多犯罪黑數
讓犯罪更囂張
除非憲法規定被檢舉人有權知道檢舉人是誰
否則就是違憲
我開車騎車20年,只被檢舉過摩托車兩段式左轉。
超速10km,3張而已。
我贊成檢舉
不贊成揭露檢舉人
但限制檢舉數
例如一證號一個月限檢舉n次
n可討論,我建議1~3次
這樣都可以制衡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不要違規不就好了
golihi

不要檢舉不就好了,講點有建設性的好嗎

2026-03-31 10:36
不知發文者 有沒有想過 假設再次限縮檢舉制度 對整體的交通環境是好還是壞?

從之前的限縮檢舉一堆交通違規行為的規定後 你覺得交通環境有變好?

我是覺得違規的人跟行為 更加的肆無忌憚 如果再次限縮檢舉 狀況可能更慘
全國各地的道路交通規劃設置都沒有問題不用改進嗎?

交通主管機關真好做啊!
Harvey norman wrote:

同上造句

違規蟑螂肆無忌憚的違規已經沒有極限

針對此亂象

本人提出建議立委應該修法,違規蟑螂必須公開姓名,市民大眾有權知道違規人是誰
以示公平
若警員勘察該筆違規事項通過,則除支付該筆罰單外還需勞動服務,以達成負責任違規後守法。

若違規者一而再 再而三的違規,是此屬於惡行重大的違規犯罪
警察應該將此人移送地檢署請檢察官偵辦並累加鞭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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