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52101314 wrote:縱火而財損!然而一人...(恕刪) A:犯嫌B:親屬(如父母、兄長)或幕後主謀(藏鏡人)關於本案,民事繼承相關訴訟雖已告一段落,惟刑事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追訴仍持續進行。鑒於同案被告 A 已歿(依法獲不起訴處分),目前的訴訟核心將轉向被告 B。終極目標為:先確立 B 之刑事責任,待判決確定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針對被告 B 之舉證與攻防策略如下:擴大共犯結構之證明:舉證 B 「親屬(如父母、兄長)或幕後主謀(藏鏡人)」與本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藉此證實本案並非單一偶發事件,而是具有結構性、持續性之犯罪組織行為。確立被告 B 於組織中之核心地位:透過訴訟代理人(律師)主張 B 並非邊緣從屬角色,而是該犯罪組織存續與運作之關鍵人物(如發起人、主要幹部或資助者),以強化其可歸責性與刑度。「以刑逼民」之執行:全力促成 B 之刑事有罪判決,以此判決書為基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確保債權得以實現。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7207714#92575141貼過了就上連結了
JasonQ wrote:刑事訴訟?被告是誰?...(恕刪) 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案號:OOO年度OOOOO字第OO號股別:OO股聲請人 〇O〇 (即被告或自訴人)身分證明文件:口國民身分證口護照口居留證口工作證口營利事業登記證囗其他證號:性別:男/女/其他(民國 年月日生)戶籍地:現住地:口同戶籍地口其他:_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為請求調查證據事:待證事項:關於犯罪工具之資金來源及幕後出資者之查證聲請追查犯罪工具之資金軌跡(金流):懇請 鈞署/鈞院調查被告/犯嫌取得煙霧彈、土製爆裂物(IED)及防彈背心等高度危險違禁品及管制品之資金來源。應向金融機構調取相關帳戶交易明細,釐清上述物資係由何人出資採購?是否有特定資金挹注或不法所得支應?藉以證明本案具備組織性之分工與持續性之資助。確認幕後出資者(金主)之存歿狀態:承上,經由金流溯源鎖定之幕後資金提供者,聲請一併查明其目前之生存事實(存歿)。若該出資者尚在人世,應列為本案組織犯罪之共犯或首謀進行偵辦;若已死亡,則應釐清其遺產或相關不法利得流向,以利後續民事求償。
彥智4644 wrote:god521...(恕刪) 「根據了解,張文跟父母已經有2年沒聯絡,哥哥也5年沒聯繫,甚至還曾因此通報失蹤。」腦補出一堆可能跟事實完全不同的故事....還自以為是的到處教人用這種虛構的故事作為濫用司法資源的依據....?
JasonQ wrote:「根據了解,張文跟父...(恕刪) 您不僅扭曲事實,將未經本人繕打之文字強加於本人,更於不連續之時間點反覆為詆毀行為。此等行徑顯見您係出於直接故意,意圖侵害本人之名譽權。已請01站務介入處理,本案進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