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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將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未來電動車也將納入徵收範圍。徵收費率及分配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另行訂定。
政府近年推動淨零碳排政策,針對電動車提供燃料稅及牌照稅緩徵優惠,但也規畫未來將開始向電動車徵收相關費用。因應現行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義徵收恐與實際用途不符,此次修法正式更名,以反映費用用於公路養護及安全管理的目的。
三讀條文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因應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需求,可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其中,使用燃料車輛的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的25%;非使用燃料車輛(包括電動車)之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訂。相關徵收與分配方式,亦由交通部與財政部共同決定;涉及市區道路部分,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處理。
現行台灣汽燃費依車輛排氣量與燃料種類計算,並由交通部公路局主管、每年7月統一向全國車主徵收。以燃料費率換算,汽油車每公升徵收約2.5元、柴油車每公升約1.5元;實際應繳燃料使用費則為費率乘以年度耗油量。根據過往級距試算資料,自用汽油小客車排氣量落在1801至2400cc之間者,去年燃料費為約6,180元/年,柴油車同級距則為約3,708元/年。若汽燃費欠繳累計達900元以上,立法院此次三讀修法也已明訂可裁罰機制,最高恐影響車輛異動與牌照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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