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幾十年來沒有官員願意管這個?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覺得台灣法律落後日本好多,像我家這邊也很多人不只會把車停在騎樓,甚至會把自己家裡的雜物也拿出堆,跟市府檢舉後他們派人來也不罰,每次都是里長來喊是誰家的,車趕快開走,東西趕快收一收!然後市府稽核的人走後這些人又把東西拿出來,車一樣停在騎樓,然後用布蓋在車牌上,這到底解決了什麼?

在日本,買車必須附上停車位證明,但在台灣你會發現,很多事情只要你人夠無恥,什麼事都可以做,先搶先贏,不是你的地,只要你佔夠久這地似乎就變成你家的,任何人都不能停,以停車這個案例來說,只要你夠無恥先佔好佔滿,老實的人找不到車位只能乖乖花上百萬買停車位停車。

之前在政治版看到有人說台灣人受以前國民黨留下的荼毒太深,說法是因為當年國民政府從大陸撤退來台灣,國民黨對台灣這塊土地沒有用心規畫道路,房子也是,放任全台幾百萬棟的違建,導致後來的人根本改正不了。但我覺得這根本上是人民素質的問題,日本殖民台灣50年,為何台灣人沒把日本人的"迷惑をかけない"(不要給人添麻煩)精髓留在台灣人的骨子裡呢?

現在執政黨是民進黨,為何民進黨團不與朝野一起修法把停車細則再做一次大改呢?

2025-10-25 11:16 發佈
因為人民是頭家 !! 管這個會掉選票呀 ~~~
手上有槍 , 不一定是為了戰爭時對抗敵人 , 坦白說 .... 也許是為了鎮壓叛亂 !
神奇天鵝 wrote:
因為人民是頭家 !!...(恕刪)


我是不相信修這個法沒辦法得到民眾支持,這才是公平正義呀,前題要有好的官員願意提案。
Dorus
Dorus 樓主

去年就提過了,我們這邊是吳沛憶,助理說會討論,但一直都沒下文。

2025-10-25 11:31
神奇天鵝

想要公平正義的民眾霸氣表示 : [ 還不敢修法的立委 , 這輩子也就這樣了 ~ ] [怒][怒][怒]

2025-10-25 11:33
Dorus wrote:
為何幾十年來沒有官員願意管這個?



連隨油徵收都做不到!
搞這個太遠了
根據蟾蜍的邏輯是叫你....日本那麼好,你可以搬去日本住啊!
Dorus
Dorus 樓主

覺得好好笑,這些人自己不長進憑什麼要我搬走?

2025-10-25 11:32
Dorus wrote:
為何幾十年來沒有官員願意管這個?



這個問題滿複雜.....騎樓停車、公共空間、違建........

一:
私人土地,要繳稅....但變成了,既成道路,....政府不編錢,購回土地....欺負地主...

....相們業者稱"主管地'....因為,只有主管敢購入其週邊土地,...(何時編預算購回土地...)


二:

鬧區、巿場.....

1:租騎樓做生意
2:租騎樓外做生意...(路面邊線外也都是營業店家佔用...)

三:

....

===========

總歸一句:

台灣就是鼓勵違法....

A店家開牛排館,沒有做空污防制.....做了幾年,附近人家抗議,勸導改善,不然開罰....

B店家開牛排館,依規定做了空污防制.....但成本貴,沒競爭力....生意不好,很想關店.....

C台北巿空污罰法32條(註)最多的是,有設備,但....沒保養、沒用.....;其他.....連燒烤餐廳,空污設備???



(註)
第 32 條
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
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
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
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
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Dorus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恕刪)


我之前有提議過

各位家附近很多空地對吧

然後那些空地放著生草

然後空地兩旁的道路一堆車

為什麼不強制那些地主用成停車場?

有人嗆說憑甚麼?

人就是這樣,佔了幾十年是既得利益者,要怪,只能怪你不早點來佔!你若是硬要改,那不非得跟你拼老命!
因為管這個吃力不討好,台灣在公共秩序、停車管理與違建管制方面存在執法不力、法律落實不佳的問題,與日本嚴格的制度相比差距明顯。樓主提到的現象(騎樓停車、堆雜物、檢舉後無效、用布遮車牌等)都顯示出法律執行上「有法無罰」或「稽查流於形式」的困境。這些現象背後,除了法規本身不夠嚴謹之外,社會文化習慣、官民態度、政治結構也都息息相關。

日本停車政策與台灣差異
日本買車必須停車位證明(車庫證明制度):日本自1962年開始執行「車庫法」,購車前需提供合法停車場證明,法規明確且執行嚴格,違者最高可處1年徒刑或20萬日圓罰款。

台灣無類似強制機制:台灣買車不需事先證明停車空間,僅大樓建照會有車位規定,多數老舊社區、公寓、透天厝並無配套,人行空間、騎樓、公園常被車輛侵占。

台灣停車管理問題成因
法規笨重、細則過寬: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對違章停車、騎樓堆物雖有規範,但罰則輕、定義模糊,執法依賴現場巡查,「檢舉即處理」流於口頭勸導,後續再犯無持續監控。

地方政府執行困難:里長居中協調、人情壓力大,官員面對檢舉,僅勸導或要求暫時移車、收雜物,並不開罰或強制移除。

文化與社會觀念:台灣普遍缺乏公共空間共享與「不要添麻煩」的約束,日本「迷惑をかけない」是社會共識,但台灣部分人習慣「佔著就是我的」,搶先佔用成常態,制度難以逆轉。

歷史因素與違建遺留:國民黨時期對土地、都市規劃及建築違建管控鬆散,形成大量違規使用、無產權管理,導致今日「既成事實」難以改正。

民進黨與停車法規修正討論
民進黨未積極大幅修正:近年民進黨雖推動「智慧停車」、「公有停車場擴建」等政策,但針對社區騎樓、違規停車、堆物等,欠缺強力修法與重罰措施,往往受特定選民壓力、地方基層人情左右,行政單位慣性「協調為主」。朝野協作有限,社會壓力不足:停車管理修法議題雖偶有提案,但因涉及千萬車主、基層既得利益,真正改革動力有限。不願推動嚴格規範,成為長年「難解之症」。


缺乏持續監督與重罰機制:台灣法規偏重「初次勸導」,對慣犯與惡意違規,迴避重罰、撤銷駕照、吊車不普遍。政府機關分工碎片化:都市管理涉及警察、里辦、建管、交通局,權責分工不明,處理效率低下,互踢皮球。另民眾普遍不願檢舉鄰居、怕惹事,地方民代、里長習慣協調,不願得罪選民,導致法不嚴執、不罰不痛。

台灣停車與公共空間秩序的問題,是「法規制度、執法文化、社會公德」三者交織的結果。除非制度真正落實「罰則明確、執法強力、持續監督」,加上社會習慣轉變,否則改正遲緩。日本的不造成別人困擾精神確實值得台灣借鏡,但現階段主要仍然是法規設計與貫徹力不足,以及人情文化與既得利益的阻礙。
恕我直言,日本是遠近知名的警察國家。

某綠黨對於日本的過去現在

常常存在不正確的描述,

例如過去日據時代的統治、

日本當地現在的警察國家、

以警察權能夠執行公權力、

所以才能累積長期的成果。

去看看新宿歌舞伎町或者夜生活亂

到黎明遍地混亂 垃圾 嘔吐物

該有的都有,祇是有付費清理基礎。

台灣太多都是情緒勒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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