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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拍總統車隊「警搬6法條」制止仁武分局改口:善意提醒

賴皇出巡,生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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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拍總統車隊「警搬6法條」制止 仁武分局改口:善意提醒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鳥松區澄清路與山腳路口日前發生一起警民爭議,一名民眾拍攝總統車隊經過,竟被現場員警制止並指稱「有違法」,影片曝光後在網路瘋傳,引發外界對「維安勤務」與「拍攝自由」界線的熱議。警方今(14)日出面澄清,強調是「柔性勸導」,並非如網傳指稱「拍車隊就違法」。

根據網路社群《社會事影音》提供的畫面顯示,一名員警神情嚴肅,對著拍攝者表示:「我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喔,按照法條來講,有刑法135、136、138、140、141,妨害社會秩序,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當拍攝者表示自己只是站在路旁時,員警則回應:「我們在執行特種勤務,你拍特種勤務就是有違法。」

拍攝者聞言立刻反問:「我拍特勤車隊有違法?」員警回:「對。」拍攝者再追問:「哪一條法規說不能拍?」但對話到此中斷。由於員警所提及的條文,多與妨害公務、聚眾不解散或擾亂秩序相關,是否能直接套用於拍攝行為,令人質疑。

對此,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今(14)日發布新聞資料回應,事件發生於10月11日上午10時許,也就是賴清德總統前往參加張俊雄的告別式的路程當中,員警當時在澄清路與山腳路口執行安全維護勤務,發現一名民眾持相機於安全維護區周邊,擔心其拍攝時過於專注,恐影響自身與用路人安全,因此上前提醒及告知相關法規。警方強調,當下只是「善意提醒」,並非指拍攝車隊本身即屬違法,提醒後民眾隨即離開現場。
2025-10-14 13:30 發佈
公開可見,光天化日之下,正常拍攝,何來違法?
反而是警方經常隱藏拍攝,偷偷摸摸的,才令人反感
若是光明正大在路邊拍,也還能接受!!
huang635555

正大光明拍還要提前警示有照相機,這很符合台灣人[笑到噴淚]

2025-10-14 14:23
看看蕭美琴到災區就知道了
bcmpxij wrote:
賴皇出巡,生...(恕刪)


就 惡警 被發現了,才趕緊澄清!
下次看見高官車隊,我記得會向後轉

背對高官車隊

以示尊崇,又不會驚嚇到高官

也不會影響警察勤務

這樣做不會錯吧!!
神氣保

大日本帝國人民都要背對天皇的[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10-16 16:35
rock_1022

勸你不要,等等被辦(屁眼)對著高官視為大不敬[偷笑]

2025-10-16 16:40
看到高官車隊, 一定要跟北韓人民一樣才可以~
jameslo1126 wrote:
下次看見高官車隊,我記得會向後轉

背對高官車隊

以示尊崇,又不會驚嚇到高官

也不會影響警察勤務

這樣做不會錯吧!!



沒土下座,都是不敬的
馬英九總統時期
直接朝他丟鞋子
都不會有事
善意提醒,看到賴皇要跪拜!

活老百姓們不要不知好歹,

妄議朝庭,可是要殺頭的!

bcmpxij wrote:
我們現在是在執行公務喔,按照法條來講,有刑法135、136、138、140、141,妨害社會秩序,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我把說到的刑法法條都列出來,
135條必要條件是「施強暴脅迫者」,136條是135條的聚眾版,138條是毀損,140條是侮辱,141條是損壞文告
看不到那一條跟在路邊拍總統車隊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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