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昌說明,據多家媒體報導,新壽要求的補償費包括50年收益合計107億元,再加上32億已繳權利金,總額近140億元(新壽駁斥此報導,但未說明確切數字)。而台北市府估算,頂多退還新壽32億權利金,加計三年合理利潤與已付開發費用,大約再補貼5至8億元,補償總額約40億元。兩造對於補償金認知差距,高達約百億元。
新壽索要「未來預期收益」合理嗎?
何世昌說明,「未來預期收益」即投資者作出某決策,所估算出的預期投資報酬率或收益。以T17、T18地上權為例,新壽預估興建完大樓後所收取的租金,再減去各項成本後的淨利,便是「未來預期收益」。
談到「未來預期收益」,何世昌說,買賣方立場不同,給出的答案肯定背道而馳,對新壽來說,T17、T18地上權本就是我標到的,蓋好大樓後出租,未來50年可以穩定收取租金。這部份是我新壽該賺到的錢,地上權若解約,補償費該包含「未來預期收益」,或者將其當作談判策略使用。
但站在市府立場,新壽從標到地上權到現在,只送了建照、還未動工,幾近於什麼事都沒做,卻開口要未來五十年的預期收益,怎麼能給?
不管是否占理 「未來預期收益」過於虛無飄渺
何世昌舉出兩個不同的情境下的例子:
情境一:王小明看上板橋一間預售屋,當地房價行情為85~90萬元/坪,建商卻跟王小明說,房子至少可以住五、六十年,每年都可以收租金,加上「未來預期收益」,所以一坪要賣130萬元/坪。這樣子是否合理?
情境二:小明建設看上一塊千坪土地,該路段地價行情為150萬元/坪,小明建設於是出價15億元。可是地主向小明建設說,如果我自己蓋房子出租,未來五十年租金收益至少有15億;如果你要買,那就拿30億再來談。
何世昌提到,乍看之下,賣方思維想賺到原本能賺的錢,似乎不奇怪。可是對買方而言,未來收益誰說得準?預估租金收益又不等於實收。更何況,買房產之後,租稅、風險、管理與修繕費用都是我在承擔,而賣方上下嘴唇一動,就要賺走未來收益,豈有此理?
何世昌補充說明,實務上房產買賣,鮮少看到賣方索取「未來預期收益」,畢竟多數買方不願意接受如此條件。相反的,賣方常用「未來預期收益」來吸引買方。然而,T17、T18因地上權案例太過特殊,是買家登門求親,而非賣家急於脫手,事情就變得比較棘手。
何世昌指出,不管新壽占不占理,倘若開天價消息不斷傳播,輝達總部因此而捨棄台北,恐傷及新壽企業形象,無論新壽大股東們最後決定為何,衷心期盼那個結果是全民之所望。
北市府公開招標北士科 T17、T18 地上權案時,標的是 「地上權金 + 年租金」,非土地所有權。
中標後,新壽需繳:
一次性權利金(標得時支付給市府);
每年地租(依約定比例、可能與公告地價或市價掛鉤);
後續開發建築成本(若自行興建)。
但目前該案仍停留在開發前期階段,建築尚未動工。
也就是說,新壽目前的「已付成本」只有:
招標得標時繳交的「地上權權利金」;或部分履約保證金/規劃費;尚未有實質建築投資。
→ 相對於地的總價值,這筆支出是極低的。
新光人壽現在用預期收益來卡關,那「預期收益」到底從哪來?
新壽聲稱的「預期收益」主要來自:
未來租金收入 / 若輝達或其他企業承租、興建總部,新壽能透過地上權出租獲取穩定租金回報。
地上權移轉價值 / 依《地上權契約》與《不動產開發規範》,地上權是可轉讓的資產,新壽未來可在市場出售地上權(或轉租),產生資本利得。
保險資金運用回報 / 對壽險公司來說,這類地上權開發案屬於「不動產投資標的」,能讓保險資金獲得穩定收益,符合法規容許的投資比重。
但——這些「預期收益」全部都是假設開發順利、出租成功、租金穩定、地價上升的情況下才成立。
目前連建都還沒建、輝達合約也沒簽成,所以這些收益其實都還是 「潛在機會」 而非 「確定利益」。
新壽根本是「拿未來假設的利益」卡住「現在確定的投資案」
「你當初只是標到地上權,繳了權利金,還沒實際投入開發;現在輝達願意進來設總部,是對城市加分的國際級投資案;
結果你卻以『未來可能的收益會受損』為由,拒絕解約或讓渡,這其實是用不確定的利益卡住確定的公共利益。」
簡單來說新壽就是貪得無厭的企業
也該慶幸這是發生在北市
要是發生在台南或高雄
民進黨政府早要了你新光人壽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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