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務 院不應以串證羈押
咦
那北院怎麼用串供這理由押柯文哲押了一年多?
難道是因為被押的議員是民進黨籍的嗎?
高院法官林孟皇表示,科控8月屆滿後或需變更,仍由士林地院處理。合議庭表示,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說理義務,檢察官在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法院不應以串證為由羈押,士院裁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但合議庭認為兩人有逃亡之虞,但不必然要羈押,可用替代處分防範。
受理抗告案的合議庭由林孟皇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為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因民眾黨團提刑事訴訟法修法,擬將「串證」從羈押事由中刪除,法界譁然,此次二審合議庭破天荒自為裁定,被質疑「特立獨行」,且台北地檢署正為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交保抗告高院,時間點引人遐想。
高院在裁定中表示,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起訴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完竣,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原則上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裁定並指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也就是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不實陳述構成偽證罪,就算證人在審判時翻供,要採偵查中的證述或審判中的陳述,是法官證據取捨的判斷,為法官審判核心事項。
合議庭認為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也易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提升冤案機率,因此法院於移審或審判程序中自須審慎,就刑事訴訟法勾串事由採限縮解釋,除非認被告有於起訴後另行發生勾串之虞的具體事實,原則上應不得再依職權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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