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即槍決及槍決可也
蔣介石通常在更改判決時,最常用的詞句是:「改處死刑」、「應判死刑可也」、「難照簽判,均處死刑」、「惡性甚大應改處死刑」;較少直接批「槍決可也」,像本文開頭提到的徐會之中將叛亂案,蔣介石就是這樣批示,這是比「終極判官」更低下的獨裁軍閥作為。
徐會之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底上海淪陷後,信心不堅迭與匪幹接洽,雖於輾轉抵達香港後自知悔悟,曾將附匪經過擬具報告自首,但是,正值對敗將進行嚴厲整肅之際,蔣介石氣急敗壞地以紅筆怒批:「應即槍決可也」(總統府代電,乾〈瑞〉字第四○五八六號),所謂「應即」就是刻不容緩、立即的意思,徐會之當然隨後即被綁赴刑場。
另一案例更具代表性。蔣家王朝的的軍法局中將局長包啟黃,是蔣介石父子親信,長期擔任劊子手角色,專門依照蔣介石旨意進行判決,對蔣介石言聽計從而極受信任重用,卻也長期藉勢貪汙枉法,要求賄賂、勒索人犯,屢遭縱容,無人敢舉發,後來由於受冤者實在太多,陳情書如雪片般寄往總統府,到了一九五四年九月紙包不住火,由時任保密局長的毛人鳳負責調查,遂爆發為駭人聽聞的重大貪汙及勒索虐待監犯案。
蔣介石此時非辦不可,只好被迫忍痛斷袍,在毛人鳳的調查報告上批示「此案應即交軍法審判可也」,並親自立即指派審判長、審判官進行審判,後來又在張群、孫立人兩人的判決提呈簽文上批示:「包啟黃應即槍決勿延。中正」,如此批示是蔣介石所有批示中僅見的,除了有「應即」,更有「勿延」,實在非比尋常,盛怒之情躍然紙上,軍法會審當然絲毫不敢造次,立即按裁示判決。【圖10】
圖10 擔任軍法局局長多年的包啟黃,專門依照蔣介石旨意進行判決,後來也遭蔣介石下令槍決。
另外,網路上一份流傳甚廣的批示簽文,上面有蔣介石親筆的五個大字:「黃溫恭死刑」,如此簡潔的批示也是罕見,其實跟「槍決可也」是同義詞。
黃溫恭是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主任,同案還有高雄縣燕巢鄉公所的民政股長陳廷祥、幹事許土龍,燕巢鄉農會理事長蕭明發、總幹事陳萬琳、信用部主任陳清祈,以及燕巢鄉橫山國校教導主任等人,都是燕巢鄉地方的意見領導人物。他們只因經常相約聚會,遭調查局線民舉報為匪偽組織,其中是否涉及挾怨報復或派系藉政治進行鬥爭整肅,不得而知。該案逮捕九人,包括一名岡山中學剛滿十八歲的學生及一名年邁農夫。
當時(一九五二年),由於另有李瑞東等二十人叛亂案審結,蔣介石下令將該案分別判十二年、十年的李瑞東等三人改處死刑,並另指示「凡自首不誠確有實據,或為匪運輸槍械者,以後皆應以極刑論科」。保安司令部原本對燕巢案只判陳廷祥一人死刑,但蔣介石根據自己的這道指示,立即再將曾經自首、領有自首證,初審判十五年的黃溫恭,以「自首不誠」理由,批示「黃溫恭死刑」。
陳廷祥、黃溫恭兩人在一九五三年五月被槍決後,該案本應就此結案,蔣介石也已准予核備,但保安司令部意猶未盡,根據調查局對他案自首分子的偵訊,把該案判十年的許土龍、陳清祈兩人挑出來覆審,請示蔣介石怎麼處理,蔣介石照樣大筆一揮裁示「各處死刑」,由代理參謀總長彭孟緝發交國防部軍法局執行槍決。
(七)比法官更認真審案,下指導棋
蔣介石擔任「終極判官」干預辦案不但司空見慣,他更多的是指導辦案,即使依照呈核標準只到參謀總長層級,但參謀總長呈給他核備時,他就會以「總統府代電」糾正指導;他不僅將案情及相關資料仔細閱讀,也對參謀總長及總統府參軍長的簽註意見,字斟句酌地推敲,反覆思索,並以後批推翻前批,在一些被他視為大案的案件中,都可看到他這種比處理政務更認真的態度。
像有一樁「梁錚卿叛亂案」,該案逮捕的九人中只有一位是本省籍,其他全都是外省籍,其中有數位還是現職法官,蔣介石至少以二百字的代電進行指導,誰的案情未交代清楚、誰牽涉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因此,「應發還複審」,最後,判決一個死刑不夠,再追下一道「總統府代電」,又增加一個死刑。
又如一九五二年嘉義青年洪養等九人,組織「前鋒青年協會」,推動「獨立自治」運動,算是比較早期的台獨案,有三人遭處死刑,蔣介石除了要求將其他人加重處刑之外,更指導審判官「以後凡遇販賣槍彈罪者,均應以叛亂罪論,並從嚴處分」。
一九五八年判決的「劉光典匪諜案」中,蔣介石直接手批嚴厲訓斥審判官:「此案係四十三年所破獲,為何延至現在始行判決,查報」。
另如羅織甚廣的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地下組織一堆叛亂案、洪國式匪諜大案、匪偽組織張添丁叛亂案、被蔣介石認為匪案特多的桃園林秋祥案....等等,都是蔣介石發揮紙上偵辦異稟及文采的案例,試舉一九五五年台大法學院葉城松等五名高材生遭槍決的大案,來看看蔣介石如何不厭其詳。
該案共逮捕十九人,其中案情提到主犯葉城松是「由匪幹李登輝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蔣介石對該案特別重視,不但詳閱偵辦資料,並對各涉嫌者逐一詳細下達判刑指導:
「一,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等五名,准如所擬軍處死刑。二,蔡耀景參加叛亂組織並接收匪黨資助;吳玉成參加叛亂組織,接受匪黨教育,並與匪徒葉城松聯絡多次;張其德明知其子張璧坤為匪諜,故為連續託友藏匿,並接濟金錢;以上三犯情節較重,均應發還嚴為覆審報核。三,黃頂與匪徒張璧坤係表叔侄,過從甚密,且曾受匪教育,私持軍用槍彈;侯愉於三十七年即參加為匪操縱之台大農學院方面(蔣介石筆誤,應為『向』)社,且所管理流動圖書館多係左傾書籍,三十八年曾參加『四六』事件遊行、繕製標語,並照張璧坤自白書內稱侯愉言行很可能是左傾分子,以上兩犯情節亦屬非輕,並應發還覆審。四,....。」
以上所述比審判官說的更仔細,並揪出初審判決書上沒有提及的「侯愉」(外省籍,台北林業試驗所技佐)、吳玉成等五人,讓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大為驚嚇。結果,發還覆審頗費時日,蔣介石久等不耐煩,再下指令催辦:「蔡耀景等五名覆審部分應速審結報」。
保安司令部誠惶誠恐將那五名另案審結,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不等;侯愉則「公訴不受理」,這項判決顯然不瞭解蔣介石嗜殺性格,引致蔣介石極為不悅,才又改判吳玉成死刑,以及侯愉改為感化三年。
(八)堅持己意非判死刑不可
中國國民黨政權要在台灣召開第一次立法院院會,不少滯留海外觀望情勢的中國人立法委員,為了保留職位厚祿就溜來台灣,其中一位劉如心遭到整肅逮捕,軍事法庭依照蔣介石的指示判處死刑,當時的參謀總長周至柔幫他說情,簽文建議改判無期徒刑即可,時任參軍長的劉士毅在上呈給蔣介石時,列了兩個意見:
「(一)照周總長意見核准,即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似較適法。(二)照原判決核准,即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於法亦非無據。」劉士毅似乎說得模擬兩可,要讓蔣介石裁決,其實他比較傾向於周至柔的看法,因為他在這兩點意見之前就很婉轉寫道:
「被告於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確屬事實,原判決理由欄有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一語,其認定至為正確」,劉士毅話鋒一轉又說:「惟遽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論科,其於著手實施罪行一節,尚乏積極事證。」
要逮捕整肅一位立法委員並判死刑,豈是軍法官可以輕率決定的,原判死刑本來就是蔣介石指示的;劉如心案是蔣介石在領導地位尚未完全穩固之前用來殺雞儆猴的案例,審判過程中太多黨政高官替劉如心關說,但是,蔣介石早就心意已決哪容變更,他毫不囉嗦地批示「照(二)項仍維原判可也」。
另外一件也是蔣介石堅持要殺雞儆猴、決不輕縱的案例,就是當時擔任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的吳石案。該案逮捕十二位將官、校官,涉及面廣,但有多位頗負盛名高官出面分別替不同嫌犯緩頰——包括遭整肅之前的白崇禧將軍、時任保密局長的毛人鳳在內,可是,蔣介石仍堅持非嚴懲不可,並親自指派審判官組成高等軍法會審。
該案二位將官、一位校官及一名女匪諜,因「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交付叛徒」,是蔣介石要求重判的,四位被判死刑已經確定,但蔣介石後來覺得仍然不夠,除了同意先把吳石等四人槍決之外,對於管理資料、經手資料的校官分別只判七年、十年徒刑,非常不滿意,下令更改判決。
高等軍法會審就依旨將他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再遭退回後又改判為無期徒刑,蔣介石因而近乎生氣地直接在劉士毅參軍長的擬辦簽文上,用毛筆將「無期徒刑」四字劃掉而寫上「死刑」。
再舉一個也是國共內戰後來台的陳冠英槍決案。
陳冠英與其父親原本在上海開設春明書店,陳冠英於一九四九年來台北市重慶南路開設台北春明書店,將在上海印行的《新名詞辭典》、《高中入學指南》拿來台北發行,前者銷售了十餘版數萬冊。後被查知該書內容有為匪宣傳的問題,以及傳聞其父已投匪,他還寄錢給其父,遭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
陳冠英的太太多次喊冤陳情,參謀總長周至柔簽請蔣介石裁示,蔣介石手諭:「經核本案陳冠英之罪行雖不無刑責,但事證尚欠明確,應飭為復審報核」,可是,保密局查證過程反反覆覆的,搞不定陳父是否附匪。
案子擱置了半年,經過總統府迭次催辦,保安司令部揣測蔣介石所謂「事證尚欠明確」的意旨是對判處死刑有意見,便更改判決由死刑變為無期徒刑,再度送呈後,蔣介石思考了兩個月,推翻自己批示「事證尚欠明確」的原意,直接批示:「陳冠英一名應處死刑,財產沒收,此復。蔣中正」
另外,一九五○年六月的陸效文案,算是當年破獲的匪諜大案,共逮捕十八人,九成是軍職,還包括一位陸軍總部軍法處處長周芝雨,在嚴審速辦指令下,就判決四名死刑,周芝雨在初審逃過一死。
這種判決跟蔣介石要求「嚴審」的指令不符,於是,手諭又加了兩名死刑:「毛鴻章竟敢允諾並著手煽惑軍隊叛變,周芝雨一名為匪蒐集情報惡性亦甚大,所犯雖均屬未遂,仍應各處死刑。」總統府幕僚曾簽呈提醒有關「未遂」課刑的法條解釋,然而,蔣介石堅持己見下令處死。
又如一九五四年,王冠民案八人均為外省籍,其中,王冠民是虎尾鎮安慶國校校長、蘇來賓是國民黨基隆市黨部幹事,其餘都是教員。原本王、蘇兩人分別判刑十五年、十二年,樂楚珍判十年,其他五人判處「交付感化、視其成績隨時得易付管束」。蔣介石最初沒有意見,批示「如擬」;可是,隔了半個月突然感覺不妥,遂下手令要求將王、蘇兩人改處死刑,其他原判感化者則「感化期間均不得易付保護管束」。
(九)遭刑求發瘋也要處死
一九七○年,蔣家王朝曾組織發動了一場台灣全國性的「中國青年自覺運動」,那個年代的青年學生都受到〈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的動員參加,不過,推動了一段期間之後,運動出現疲態與價值、方向上的分歧,蔣經國最終為該運動畫下休止符。一批青年仿效該運動的精神及組織方式,自主性地創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後來竟遭整肅為「統中會叛亂事件」。
該基金會是由曾擔任自覺運動幹部的許席圖、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等人籌組,宗旨是:「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理想是以基金會籌資創辦事業來維持推動經費。但是,以許席圖為主的活躍份子在參與自覺運動時,由於進行跨校、跨縣市的串聯,早就被警備總部鎖定為監控對象。
「統中會」籌組期間也被特務派抓耙仔滲透,不久,蔣家王朝就下令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高雄市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等單位,組成《七一一專案小組》,展開構陷偵辦作業,前前後後牽連了超過一百人之多。
許席圖等幾位重要分子遭分批逮捕,初步偵訊後押送警備總部。他們在地方警察局都曾受到脅迫、疲勞偵訊及刑求,刑求樣式輕重不一,許席圖在嚴刑逼供下,精神出現失常情況,出庭時只有他戴腳鐐,手還被銬在軍事法庭的圍欄,蓬頭散髮、衣衫破損不堪,庭訊時一會怒斥軍事檢察官:「你是日本人,沒有資格坐在上面,下來!」,一會又跪地頻做祈禱狀,從頭到尾都在胡言亂語,讓到庭聆訊的母親見狀抱頭痛哭。
警備總部對他們求重刑起訴的罪名是「組織《統中會》叛亂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初審最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書隔了兩個月才送達他們及律師手上,此時,除了許席圖的精神失常症狀更趨嚴重,由律師提出「不利益聲請覆判」要求醫療鑑定之外,其他四人都向國防部聲請覆判。
國防部於一九七○年三月發回更審;結果,由於蔣介石對初審不滿意,一九七一年四月三日,警備總部軍法處竟然加重判刑,原判十年改判十五年,原判十五年改判為無期徒刑。
當年(一九七一)六月剛好發生「釣魚台事件」,前一年四月才在美國紐約遭到黃文雄、鄭自才兩人狙擊的蔣經國,正緊盯著在國內發動台大學生舉行「保釣」示威遊行,在海外則發動「愛國」留學生向美國抗議。當時的國防部長黃杰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將該案覆判判決呈給蔣介石,並擬了甲、乙二案核覆(甲案是覆判判決,乙案是減處徒刑),結果,蔣介石在八月十日竟然以紅筆批示:
「此等叛亂罪,不論年齡如何,凡其已至十八歲者應依法取(懲)治,至許席圖主犯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判處死刑,餘照甲案辦理,勿延。中正」充分曝露了蔣介石殘酷無情的嘴臉。【圖11】
圖11 蔣介石批示:許席圖主犯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判處死刑。(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
全案到此算是定讞,許席圖最終並沒有被處死,獄方後來獲准將許席圖送往台北療養院診療,再移到玉里療養院,長期關在那裡。直到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才由高等法院判決免訴。
(十)蔣介石的後知後覺與下台階
一九四九年山東煙台聯中撤退學生匪諜案,原本只是學生是否接受軍訓,以及幾歲以上學生編入第三十九師的問題,發生抗議事件後被羅織為匪諜案,株連一百餘人。
該案由駐防澎湖的陸軍第三十九師師長韓鳳儀「破獲」,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澎湖防守司令部的報告:「經月餘來之嚴密偵察,雖無確切證據,但其言行....」;在毫無確切證據、只是言行可疑情況下,全案共逮捕九十六人,其中主犯十四人送台北辦理,餘留馬公重行偵訊,時任保安司令部司令彭孟緝呈給東南軍政長官陳誠同意、蔣介石准予核備。
又據保安司令部的簽呈:「最高負責人為張敏之、鄒鑑二人,鄒經多日疲勞偵訊,業已供認附匪不諱」;另外在保安司令部內部簽辦文稿中,也指出:「奸匪執委張敏之,應多方搜檢罪據,疲勞偵訊,使其供認」。真的只是「疲勞偵訊」嗎?這是正式登載於官方文書上招認的,必然避重就輕,惟根據一些口述,被逮捕者都遭受軍方的嚴刑逼供。
全案經過嚴刑逼供證成判刑後,死刑部分也層層呈核,最後經陳誠、蔣介石核准,聯中校長張敏之、聯中第二分校校長鄒鑑等七名主要人物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遭槍決。
除了被以匪案逮捕的學生之外,根據口述,仍有不少列名「頑劣分子」者遭莫名「失蹤」,因此,後來的二、三年間,申冤要求平反的聲浪蜂起,沛然形成無法平息之勢,蔣介石被迫於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交下手諭:
「張敏之等死刑叛亂一案,據報沉冤莫伸,魯省人士至今耿耿,經交由本府參軍處派員查報前來,以該案原判決所認定張等犯罪事實,與調查所得資料完全相反,並簽以應否復審乞示等情,茲抄發是項簽呈一件並檢同原卷九宗,暨調查所得有關資料各原始證件,希即核議具報為要。蔣中正」。(總統府代電,克〈瑞〉字第二三五二號。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71.2=7421=0001=virtual001=0189)
人都槍決了,沒有人承認錯誤,因為「原判呈奉核定後執行,並無違誤」(張敏之等叛亂案復審意見書),當然更自始否認有嚴刑逼供,所以,手諭歸手諭,案子仍擱置不前,也留下蔣介石何以後知後覺的疑問。
平反聲浪仍然很大,蔣介石只得又於一九五三年二月九日再下手諭:「准予備查本案,並應妥慎迅辦」,等於宣示該案結束了、不要再談了,接著就轉移焦點指示:「尤須注意前所發交李根清等之證件為要,此復,蔣中正」,為什麼扯到李根清?情節複雜,不宜贅述。
過了三個月,他三度下手諭提到另一個人:「張敏之叛亂案內被害人欒東傑等原呈一件,希參考本案並應照前示迅結報核。」最後又經過三個月,在回復周至柔為張敏之案請免復審的簽文時,正式批示:「准免復審」,全案就在蔣介石眼中消失。
「英明領袖、民族救星」蔣介石,不能承認錯誤及缺乏先見之明,如何為自己找下台階必須顯得英明睿智。一九五四年高雄的謝清風參加匪偽組織案也是一例。
該案逮捕了以高雄人為主的十五人,以及在謝清風逃亡期間供給金錢或藏匿的陳阿朝等五人,分成兩案處理。前者處謝清風死刑,其餘分判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多人判無罪;後者因不知情也判無罪。
蔣介石對無罪部分非常有意見,從一九五四年六月至一九五五年一月的整整半年間,反覆詳閱該案案情,對無罪者一一指出他們涉案的罪嫌,指責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時均未訊證明確」、「原判所擬無罪實嫌輕率」,兩次要求「撤銷原判發還軍法覆審」。
由於蔣介石表現得比軍法處審判官更認真審案,形成蔣介石與保安司令部互持己見而數次公文往返的少見「爭議」,案子拆成四個部分重審,無罪部分仍以罪嫌不足維持無罪,蔣介石最後才裁決「罪嫌不足諭知無罪,准如擬辦理」,但下台階是:「陳阿朝竊盜身分證部分等應送司法機關審理判存」(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3=1571.3=1111=51=074=0002),台北地方法院最終判處陳阿朝有期徒刑七個月了事。
另外,一九五一年的省教育會研究組組長蔡瑞欽匪偽組織案,送審共十六人,蔣介石要求嚴審重判,初判包括高雄中學高二生的陳登龍在內共有九人判處死刑,蔣介石後來才發現陳登龍被捕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有無減輕其刑之條件,未據查明,亦併予判處死刑,似欠允洽」,才下令發還覆審,是蔣介石作為政治案件「終極判官」唯一有憐憫之情的罕例,卻仍重判十二年。
不過,後來槍決的八名中,其中有兩名是在蔣介石手令下冤死的:「王柏棟、林榮村二名,一為縣級公務員、一為小學教員,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曾研閱匪黨書刊,惡性甚大,....均處死刑可也」,只是以「研閱匪黨書刊」的罪名,就慘死在蔣介石手下的冤魂,實在不計其數。
六、結語
「終極判官」經常未審先判就下達「朕意」,或者這種最常見的批示:「應發還複審」,當年的軍法界個個戒慎恐懼,深怕接案辦案會有違「朕意」的差池,此外,他們也很怕接到「總統交辦案件」(總統直接交辦,以及總統在偵審過程中的指示),這類案件總統府會有專人研考、追蹤、催辦,國防部軍法局則負責逐月製表報告進度外,還要附上逐案辦理詳情。
蔣介石交辦的案件多不多?請看附圖的一九五○年七月的進行狀況表,即知梗概【圖12】。另外,他還在總統府內設置編制外的「介壽館保防指導組」,負責追蹤管考及處理重要匪諜(嫌)案件的進度,也是要每月製表給蔣介石審閱。
圖12 國防部每月都要呈報「總統交辦案件進行狀況表」。(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_0040_3134053_53_1_0033)
《軍事審判法》及蔣介石下令制定的〈軍法案件呈核標準〉,在蔣介石恣意而為之下,時不時就會出現脫軌現象,絕少有人能改變蔣介石強勢意志的案例,根據已經公開的資料,除了前述陳誠以行政院長身分勸服蔣介石改變旨意的一件個案之外,只有另一個特殊案例值得略提一下。
該案是孫鳴康、張效德案,案情內容就不贅述了;孫鳴康初審被判無期徒刑,蔣介石原本批示:「孫犯應處死刑,張犯逃亡之動機為何,應在追究具報」,但覆審仍維持無期徒刑,總統府祕書長張群的簽文,引起蔣介石震怒批示:「孫犯案係何人代核,查報;該犯出賣我方情報人員,罪大惡極,為何減處無期徒刑,應發還嚴予覆審,此種重大案件係何人授權他們代核?」
當時的國防部長是俞大維,俞公出由副部長馬紀壯代行,馬和參謀總長王叔銘簽復認為,孫鳴康曾作詳細自白,其惡性尚非至極,判無期徒刑沒有不對。蔣介石氣急敗壞地批示:「孫犯....為何能攜帶許多家屬從匪區逃回馬祖,必為共匪所放出來台潛伏....。」但蔣介石親信的國安局長鄭介民站出來支持馬紀壯、王叔銘後,孫鳴康雖得免一死,倒楣的是原判無期徒刑的張效德被改判死刑,蔣介石方才保住面子而消氣。
此事可以用來總括說明,蔣家王朝集權統治的違逆人性、法理,以及政治審判繫於一人喜怒好惡的荒誕無稽,總結標誌了「終極判官」的邪惡本質。
還有一點令常人更想不通的是:白色恐怖期間所有判處死刑的案件,人犯槍決前後不但都要拍照,而且必須把生前死後的照片呈給蔣介石看。此事對蔣介石的重要性可從一個案例得到佐證。
一九五五年三月,金防部曾經槍決三名叛亂犯,也依照指示拍了照片,卻在營房異動期間弄丟了,蔣介石一再催促,金防部設法找到底片重新沖洗後補呈,蔣介石才相信他們真的槍決了。另有一例,是前大陳防衛司令部軍法組,一九五五年也將二名槍決的照片遺失,該組的辦公地點由台北大橋國小遷到雙城街,連底片也遺失了,總統府催討一個多月不可得,才准予檢具執行前的命令原稿作為證明,結果,因該組即將解散,連文件也找不到,最後才由國防部軍法局呈送核辦文件,蔣介石才無奈地批「悉」了事。
筆者光是在搜尋相關資料時,看到一件又一件槍決照片,都感心酸不忍卒睹;試想,一個人就算不是日理萬機、治理國事,只是每天看著無數遭槍決者生前死後的照片,精神、心理狀態受到的影響實在難以想像,對於「終極判官」而言應該是既殘酷又不愉快的事吧!
最後小談一則〈簽呈總統文件絕對要注意事項〉來結束本文。蔣介石要求的事情小到都要規定幕僚如何簽呈,總統府第二局會在每件必須呈給蔣介石的文件最上面貼〈簽呈總統文件絕對要注意事項〉,內容是這麼規定的:
「簽呈繕正後,先由承辦人員負責校對用紅筆加句點,層呈校對,並保持清潔不得挖補、塗抹、添改及簡寫俗字,最後並由局長親校蓋章。」
——本文初稿《手握屠刀的獨裁者與終極判官》,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刊於《想想論壇》
橫空出世 wrote:
蔣介石生性疑匪 吃過共匪大虧 所以到台灣後寧可錯殺一百勿放過一個
但是對照現在舔共的國民黨 簡直天壤之別
藍營早已忘記共匪無時無刻要消滅中華民國 而不是民進黨要消滅中華民國
這是很荒謬的邏輯,要怎麼定義「舔共」?
台灣跟大陸每年有6-700億美金的貿易順差,也有百萬人在大陸投資做生意、工作求學、觀光旅遊...民間交流很熱絡,連台積電都在大陸設廠,更別說民進黨的支持者有多少人的親人,公司都跟大陸有關係。
這些是不是「舔共」,是不是都有可能被老共統戰,照民進黨的邏輯,這些人都在傷害台灣的利,應該一視同仁,拿出「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徹底斷絕民眾的念頭。
就我看來「舔共」一詞,只是為了檢肅跟打壓政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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