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這YT影片
張靜律師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柯文哲最多關15個月,目前關了12個月多幾天
如果再撐兩個月多,雖然在裡面日子不好過,不用繳7千萬保證金
且出來後不用戴電子監控腳鐐
個人覺得,換算起來好像有值得...
目前情勢,如果柯文哲交保,北檢提抗告的機率應該不高
但如果北檢抗告且成功,那柯文哲7千萬又白繳的...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以下更正------------------------------------------------------------------------------
張靜《聲明啟事》:我嗣經查證柯P的收押紀錄,證實台北地院的收押始日是2025年1月2日,而非去年9月初,故15個月要到明年3月底,而非今年11月底,距現在還有6個多月,而非2個多月,我因資訊來源誤以為台北地院是去年9月就收押(按:去年9月5日是「偵查中收押」不能與「審判中收押」合併計算),故才建議柯P不要辦理交保,而6個多月是不算短的歲月,我也擔心他的身體還能撐如此久嗎?
所以我收回我的建議,並向所有關心柯P及司法改革的人致歉。
柯P是否願保釋,應由柯P自己決定,未來的官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該如何走,我相信柯P的律師及家人會給他最好的建議。
另請大家深思檢方對法院現在交保裁定已表明有抗告之意, 如果湊足7千萬交保, 卻又被檢方抗告到高院,甚至又再次被高院發回, 這豈不更羞辱柯P嗎?
以上特此聲明
聲明人:張靜律師
2025.09.06下午於台北
巧心的詐欺犯親人一審都重判10年15年到二審高院還是繼續押
哪來什麼依法將被釋放
2025/09/04 18:23
杜秉澄涉助詐團洗錢判15年 出庭嗆徐巧芯「王八蛋憑什麼要重判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的大姑劉向婕與丈夫杜秉澄,被控協助詐騙集團將贓款轉換成虛擬貨幣,洗錢高達2700萬多元,台北地院依洗錢、組織犯罪等罪,將劉女、杜男分別判刑10年、15年,上訴後,杜等2人被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高等法院上一次開庭後,杜還押突然大叫「徐巧芯叫我認罪」,換來徐稱「希望法官重判他」,高院今繼續開庭,杜否認犯行,還嗆徐巧芯「王八蛋憑什麼要重判我」。
劉向婕是立委徐巧芯丈夫劉彥澧的姊姊,她因和丈夫杜秉澄涉協助詐團洗錢,轟動一時。
高院今下午再度開庭審理,杜庭訊大吐苦水並暴走稱他是一個合法幣商,否認協助詐團洗錢,抱怨平白被羈押18個月,「這是不折不扣的冤獄」,太不公平了,若將來被判有罪,真的想去自殺,妻子被關得腳都要廢了。他並大聲怒斥徐巧芯「王八蛋憑什麼要重判我?」還說在看守所伙食差,沒有人權,一人「獨白」快半小時。
高院傳喚4名被害人出庭,庭末表示若杜秉澄能早點還錢,願意讓他們獲得輕判。
台北地檢署指控,36歲杜秉澄招募友人林于倫提供名下東霖公關顧問公司帳戶,做為其水房的洗錢帳戶,指揮劉向婕、林于倫、吳沂珊以現金提領、跨行轉匯、將台幣換為虛擬貨幣等方式,回存至前端詐騙水房指定的電子錢包,營造交易虛幣的假象,助詐團洗出贓款。
檢方認定,杜、劉夫妻倆從中獲取3%利益,林于倫抽成1%,吳沂珊領月薪3萬元,杜、劉等人共為詐團洗錢2701萬餘元,遭詐騙被害人多達167人,其中已有53人報案提告。
台北地院今年1月20日依洗錢、加重詐欺、組織犯罪等罪,將劉女、杜男分別重判10年、15年,林于倫8年、吳沂珊6年,可上訴。北院並認定,杜、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行為,裁定2人均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上訴後,高院裁定杜等2人續押。
高院8月7日召開準備程序庭,並提訊杜、劉出庭審理,庭畢,杜還押途中,突然停下腳步對媒體大叫「徐巧芯叫我認罪」,引起一職騷動。
徐巧芯隨後回應媒體稱,沒和杜聯絡過,「有病要看醫生」,希望法官重判,不要輕易放過一個詐騙集團相關人。
(一)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3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2個月。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
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三、發回更審的次數計算
我國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時候上級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調查不夠清楚時,會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之規定,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3]。舉例來說,第二審原本已羈押3次,如果上訴第三審被發回更審,此時羈押次數重新計算,也就是輕罪部分又可再羈押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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