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能源工作者,
這是他的能源立場觀察。
他花了一些時間,整理出反核的原因。
如果核能風險這麼穩固,為什麼全球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投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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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發生核子事故,我們受到了波及和傷害,我們的意外險、醫療險、傷害險或房屋險可能都不會理賠。
核電廠那麼好、那麼穩定、那麼安全,為什麼商業保險公司不想賺保費?
由於保險制度本身是建立在「可評估、可預測、可分攤」的風險邏輯上,而地震、火災及海嘯還算是屬承保範圍,但核災或戰爭則通常是除外責任。
因為,核災的損失上限幾乎無法估算,屬於保險市場無法承保的風險。
那麼,若真的發生核災,我們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失,誰會賠償呢?
核電廠本身也有責任保險,但是,通常各國政府會透過核能專法來訂一個責任上限。
最有名的就是美國Price–Anderson Act。除了責任上限,Price–Anderson Act也訂定所有國內核能營運者對於風險的共同分攤,也就是提撥共同賠償基金。而保險上限加上共同賠償基金,加起來也只共有 1 百億美金用於承擔核災責任。
核能之所以在美國仍具經濟可行性,很大一部分就是因為「法律上的責任上限」與「風險共攤制度」。我也找到一篇舊文章討論由於「缺乏足夠工具可以精確估算和量化核災風險的發生機率與後果」,歐洲不同國家是否要建立共同分攤制度?(可參考留言PDF)
以日本福島核災為例,東電需每座機組需投保 1200 億日圓責任保險,這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基本門檻,未涵蓋的損害則由政府擔保。可想而知,1200億實在不足涵蓋十數兆元的賠償和善後費用,不夠的部分,就是政府的責任。
台灣的《核子損害賠償法》也將單一核子事故中,核電廠的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定為新台幣42億元。光是之前丹娜絲颱風的農損,就是30億了。
核災可能永遠不會發生,但一旦發生,損失就可能是上兆元的等級。設計賠償責任上限,才能確保保險公司仍願意承保核電風險。如果取消這個上限,要求電廠和保險公司負責所有潛在損害,會發生什麼事?
答案很簡單:保費將呈幾何級數增加,核電在經濟上變得無法成立。
政府補貼核電、政府和全民一起在替核電廠承擔風險,這才是核電便宜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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