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並不是民進黨政府要將核三廠(核一、核二廠其實也是)除役。
因為根據我國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機組的運作時限就是40年;核三廠2號機必須除役,是早在40年前1985年5月18日它開始運轉時就知道的事。
這跟民進黨的非核家園政策沒有關係;或者說,民進黨的非核家園政策其實是配合40年前國民黨政府的《核管法》立法而定的。」
核三重啟公投題目:「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
關鍵字: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
如果是主管機關確認沒安全問題,那就給主管機關決定就好了,公投個屁?
黃國昌民眾黨花全民11億元,就是要問這種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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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延役公投的主文是:「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光是從字面看,這主文就有兩項不確定的條件。第一個是「主管機關同意」;只是,這主管機關是負責營運與管理核電廠的的台電公司?或是核能安全安監督的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
還是兩個機關都要同意?或是索性由行政院來做決定?這公投主文完全沒有講清楚。
第二個是「確認無安全疑慮」,這命題同樣非常不明確。核電廠的運營是一種風險管理,你可以說它安全性非常非常高,但任何人都很難打包票它絕對不會出事,否則2011年的日本福島電廠是怎麼發生核災的?它出事之前不就曾口口聲聲向福島居民打包票「絕對安全無虞」嗎?
此外,無法處理核廢料算不算「安全有虞」?絕大多數台灣人可能不知道,核三廠的燃料池已經快爆滿了,就算核三延役也頂多只能再放4年,在地方政府不准核電廠加蓋乾式貯存廠(核一核二所在地的新北市長侯友宜、朱立倫就是這樣幹的,因為地方政府擔心蓋了乾貯之後高階核廢就遷不走了)的前提下,難道核三廠再運轉個四年又要停機?
既然主文內容充滿不確定性,即使這公投案過關,行政院也沒有法律義務執行;但換個角度來看,即使公投未過關,行政權未來也可藉由其他程序重啟核三廠。所以,這完完全全是一場「無效公投」,是一場「詐騙公投」,更是一場「投心酸」的公投。
很多人不知道,並不是民進黨政府要將核三廠(核一、核二廠其實也是)除役。因為根據我國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機組的運作時限就是40年;核三廠2號機必須除役,是早在40年前1985年5月18日它開始運轉時就知道的事。
這跟民進黨的非核家園政策沒有關係;或者說,民進黨的非核家園政策其實是配合40年前國民黨政府的《核管法》立法而定的。
國民黨想讓核三廠延役的方法其實很多,最直接有效的作法其實是依據《核管法》的規定,在運作屆滿前5年提出延役申請。退一萬步言,去年2月1日本屆新立委上任,掌握絕對多數的藍白立委也可以直接修改《核管法》,跳過5年前提出延役申請的作法,直接准許核三廠延役。
不過,這個立法院過去一年忙著國會擴權與癱瘓憲法法庭,什麼都沒做,直到今年核三廠法定除役日的前5天才修改《核管法》修法准其延役。問題是,核三除役早已箭在弦上,這群立委難道真以為延役核能機組就像開瓦斯爐煮麵一般容易嗎?
很多人應該也不知道,即將於本週六進行的是一場未經人民連署,而是由立法院決議直接提出的公投案。領銜提案的黃國昌本來是把公投當成他向國民黨獻媚取寵的投名狀,希望以擁核公投來動員藍營支持者出來反罷免。
不料,在726大罷免大失敗後,這個擁核公投變成爹不疼娘不愛的燙手山芋;由於8月23日的罷免與公投合併舉行,國民黨籍的南投縣長許淑華為了保護在南投的兩席黨籍立委,又擔心支持者混淆,索性喊出「公投罷免都不同意」的口號,核三延役公投的荒唐無狀可見一斑。
過去一年,立法院濫砍預算、癱瘓憲政、大肆擴權,再怎麼爭議的事都幹了,如今卻假惺惺弄出一個模擬兩可、閃爍其辭的公投案要請人民代為決定;這當然不是實踐民主,而是在玩弄民主、撕裂民主。
如果說,花了5億元的31區罷免投票是勞民傷財,那用11億元辦理這場注定毫無拘束力的核三延役公投又所為何來?據稱,立法院不願核銷5億多元的罷免投票經費,那這11億元的公投費用可以找黃國昌買單嗎?
Harvey norman wrote:
「很多人不知道,並不...(恕刪)
真奇怪.四十年前蓋的東西.用到現在.還頭好壯壯的.只要稍微整理一下.就可以再用二十年.
用晶圓廠的概念來說.四十年的折舊率都攤完了.就不用再攤了.能夠繼續用.都是賺到的
為什麼不繼續用.完全沒有治國理念.只會一味地敗家而已.
Harvey norman wrote:
因為根據我國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能機組的運作時限就是40年;
核能機組運作時限不是40年
而是運作執照有效期是40年
運轉執照到期是可以換發新的執照的
而新執造可再運行20年
為何這種明文的法令, 都可以公然曲解成這樣
如果以這種曲解的說法, 一堆火力機組早就超過運轉時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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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6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
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
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
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
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
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
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際上有超過百座核電廠超過40年仍持續運轉,
瑞士甚至還有一座運作逾56年的核電廠

《2024世界核能產業現況報告》指出,全球有127座機組運轉時間達41年以上,占目前運轉中機組的四分之一,其中更有22座機齡超過51年。
40年不是核電壽命終點?全球22座機組運轉逾51年,關鍵在「這兩大設備」
報導連結如上自己看看
應該看得懂中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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