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表示,按照國籍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任本條所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在就職或到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她接著說,根據國籍法規定,會提醒立法院諸位同仁,依據國籍法規定在就職日一年內放棄外國國籍。
記者追問,中配要如何放棄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憲法上是個國家嗎?劉世芳指出,中配需要申請,因為中國有放棄國籍的申請程序。
另按照憲法增修條文,或是歷屆總統講話歷屆總統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權。
劉世芳強調,如果這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效力文件,不管是海基、海協,或是兩岸之間往來,就是官方證明文件。
現在台灣在有關中配參選、就職,是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如果民選公職必須對中華民國效忠,因此不允許效忠兩個國家。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5-08-11/98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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