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盧媽媽?
網瘋傳圖卡「普發4萬元」 中市府回應了 輕則罰鍰、重則觸法送辦。

https://fnc.ebc.net.tw/fncnews/life/194648
市府同喊要告發 輕則罰鍰、重則觸法送辦。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7/post/202507310010/
問AI:
普發現金的錢和責任都在中央身上嗎?
AI答覆:
普發現金的錢和責任都在中央身上嗎?
普發現金的「錢和責任」主要確實都在中央政府身上,理由如下:
財源歸屬中央:台灣的主要財政收入,如所得稅等,屬於中央統籌,地方政府僅能分得部份統籌分配款和補助,無法主動編列大規模現金普發的預算,因此普發現金的主要財政來源和分配權都在中央。
普發責任屬中央: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政府財政多依賴中央補助,無法自行負擔高額現金普發。歷次普發現金(如疫情、經濟振興等),均由中央主導並執行,地方政府無財力及法源發放大規模現金。
地方政府態度明確:各地區無論支持與否,主管首長(如台北市長蔣萬安)都公開表示「錢和責任都在中央身上」,中央若減少對地方補助卻要求地方普發現金,既不合理也無法執行。
立法與政策設計:最近一次普發現金1萬元,亦由中央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中央編列預算負責發放,並無要求地方配合籌措。
整體而言,在台灣現行制度下,「錢和責任都在中央身上」,中央負責財源編列與普發現金政策設計,地方政府無重大財政自主權,難以執行或承擔普發現金的責任。
問AI:
地方普發現金有法源依據嗎?
AI答覆:
地方普發現金有法源依據嗎?
地方普發現金在台灣並沒有明確且普遍的法源依據。主要原因和現況包括:
依據現行法律,如《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行政院認為地方政府若自行普發現金,可能涉及預算增支且缺乏財源,須有具體規定才合法。
行政院過去曾駁回地方政府(如台北市)自行發放敬老津貼等增加支出的自治法規,理由是地方政府提出自治條例若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必須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來源,且需要行政院同意,因此地方缺乏獨自普發現金的明確法源依據。
202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明文規定由中央普發現金1萬元,此為中央層級透過特別條例授權的發放方式,並非授權地方政府普發現金。
個別地方議會有提案普發現金(如花蓮縣議會提議普發5萬元),但地方政府多數回應,因財源有限及預算程序限制,無法直接執行,且缺乏法律依據。
國民黨立委及智庫指出,地方政府無法財力及法源依據自行普發現金,普發現金多由中央政府負責是國家慣例及法律實務。
總結來說,地方政府在目前法制下沒有明確且完整的法源依據可以普發現金,中央政府透過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來授權普發現金才符合法律與財政紀律規定。
如果需要地方普發現金,必須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財源保障,否則地方政府自行發放將面臨法律及財務的雙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