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法律,羈押有嚴格的期限規定,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並非可以無限期延長。
一、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
最長2個月,如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可聲請延長1次,再增加2個月。
也就是說,偵查階段最長可羈押4個月。
二、審判階段的羈押期限
若進入審判階段,羈押時間會依罪名的刑度作不同規定:
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一審、二審最多可延長3次,三審1次,每次延長2個月,合計一審或二審最多9個月,三審2個月。
最重本刑超過10年、或死刑/無期徒刑(如貪污重罪):一審、二審可各延長6次,三審1次,每次2個月,一審或二審可各押最長15個月,三審2個月。
三、全部羈押最長上限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累計羈押最長不得超過5年。超過5年若未判決確定,法院必須釋放被告。
若北檢持續找不到致命證據,硬是以一堆理由將柯羈押,滿5年不是不可能。
已經沒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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