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日(27日)民眾黨及國民黨民代赴興達電廠考察後質疑,找不到備載容量率低於8%即可啟動備用機組的法律依據,
高市府發言人項賓和表示,根據《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興達電廠3、4號燃煤機組已於113年底向經濟部申請轉為備用機組,並規定當備載容量率低於8%時可啟用。
此外,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https://lifenews.com.tw/343340/
nt24759 wrote:
針對今日(27日)民...(恕刪)
法律上只有緊急備用機組, 沒有所謂的備用機組
目前公布的訊息指出台電內規對於緊急備用機組是6%備轉以下可以開啟
所以所謂的環評8%以下開啟是 避重就輕的說法
環評不會對於一個沒有操作證的機組進行要求
特別是這個要求還比內規6%寬鬆
nt24759 wrote:
此外,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假設你說的『空汙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
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臚列該法第24條各項文字如下: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第一項)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第二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前二項許可證核發前,將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第三項)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
哪裡有你說的『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在同一部法條中利用關鍵字『發電』查詢,有四項結果,通通集中在該法第14條第二項、第三項,臚列該法第14條第二項、第三項文字如下:
『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記載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第二項)
前項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第三項)』
看起來也就第二項勉強符合你說的『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可問題是第二項文字尚須搭配同條第一項文字;依該條第一項文字所述: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亦即所謂的排放量不受限制需在緊急狀況下才有適用餘地,何謂緊急狀況?依空汙法第14條第一項:『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
所以問題來了:
[1] 你說的空汙法是哪一部法?~
[2] 如果你說的空汙法 = 空氣汙染防制法,那你說的興達電廠可以不用另行申請許可的緊急狀況是哪一種?~
備轉容量低於8%?還是空汙法第14條第一項寫的『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
另,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各項文字內容,哪一項載明了你說的『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另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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