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合議庭認為,在4個月後才接受性招待,完全不符合經驗法則,再加上證據不足,因此獲判無罪。」
為什麼證據不足?因為當初通訊監察屬未經合法程序取得證據,不能認定有證據能力。
也就是,客觀事實上,檢方認為有性招待,只是監聽譯文無法被當成證據。法官又認為「隔四個月接受性招待不符經驗法則」。
法官的判斷才不符經驗法則。這年頭哪有什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何況還是性招待。
等四個月算什麼,要看小芸有沒有空啊。
今天吳宗憲委員說,過往的判例,退休後再給付賄款、再給予利益都存在。
啊哉!.....人民....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