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令,內政部長並無權直接指揮警察辦案
在台灣的法律與行政體制中,內政部長並無權直接指揮警察辦案。根據《警察法》與《刑事訴訟法》,警察在偵辦刑事案件時,須受檢察官指揮,並保持行政中立與執法獨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行政權干預司法,確保法治精神。
內政部長雖為警政署的上級主管機關,掌理全國警察政策與行政監督事務,如制定勤務政策、調配人力資源、協調重大治安應變,但其職責屬於政策與行政層面,並不包含指揮或介入具體案件調查。
一旦部長越權介入個案,例如要求警方逮捕特定人士或左右案件方向,不僅違反《刑訴法》第230條與《警察法》第2條,也可能遭質疑為政治干預。過往亦曾有政治人物因公開喊話「嚴辦某案」而引起輿論爭議,最後多數以澄清「僅為政策發言」草草收場。
因此,劉世芳這次是否僅止於政策宣示,或實際涉及對個案執法的暗示與介入,已成為爭議核心。若其行為被認定已越過政策指導的界線,可能構成「權力越界」的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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