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範圍不同,檢察官工作範圍是在刑事「偵查」及「立案」,法官工作範圍是「審理」及「判決」。偵查與審判雖然是都須接受高度專業訓練及知識。但檢察官的「偵查」是受行政體系指揮,其實無獨立性,這可從「檢調」或「檢警」一詞中窺見檢察官的地位。由於工作內容與操作,所以一般民眾無法參與。此與法官採參審的制度是不同的。希望簡單回答可以為你解惑。
檢察官有檢察一體的約束,但也有檢察獨立的保障。檢察機關最大的問題是政治滲入體系,政治人物決定檢察首長,長官揣摩上意,基層檢察官遭工作壓垮,如果要升遷,更無法得罪長官。國民法官可以制約法官過度向被告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