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解釋文,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
會不會在大法官出沒場所,拉屎尿是犯罪情結屬最嚴重?
看不慣01 wrote:
「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
這就是"大法官利用解釋權"立法的根據
1. 情節最嚴重 根本無從定義
2. 最嚴密法律程序 竟然會變成各庭"一致決"
3. 判決定讞不得執行 這樣凌駕各審法官的獨立判決權 以及 刑罰執行權
這樣的大法官已經顯見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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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大法官都說 這叫做"積極性"解釋
但是 明明法界的積極性解釋法律 是指不影響原判決下
對於法條條件有限縮 或者是 將修改法律重新交回給立法權下的作為
根本跟這些人說的積極性解釋 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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