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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結最嚴重是什麽?

依照解釋文,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

會不會在大法官出沒場所,拉屎尿是犯罪情結屬最嚴重?
2024-12-18 11:24 發佈
在民進黨詐騙集團的大法官東廠亂搞下,台灣已經實值廢死了
管你什麼情節嚴不嚴重…都不會判死
然後那些人關個十多年就可以申請假懌出來了
臺灣南波萬

那8個人有黨證嗎? 沒有的話, 說個屁

2024-12-18 12:17
歐貝拉之夢

又不是故意的[笑到噴淚]

2024-12-18 13:03
看不慣01 wrote:
依照解釋文,死刑僅適...(恕刪)

恐怕是 ... 意圖顛覆党的領導吧?
看不慣01 wrote:
「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

這就是"大法官利用解釋權"立法的根據
1. 情節最嚴重 根本無從定義
2. 最嚴密法律程序 竟然會變成各庭"一致決"
3. 判決定讞不得執行 這樣凌駕各審法官的獨立判決權 以及 刑罰執行權

這樣的大法官已經顯見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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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大法官都說 這叫做"積極性"解釋
但是 明明法界的積極性解釋法律 是指不影響原判決下
對於法條條件有限縮 或者是 將修改法律重新交回給立法權下的作為
根本跟這些人說的積極性解釋 毫無關聯
拿刀直接捅死人的罪 ,
比放火燒死9個人的罪,其實還更重喔...

因為法官會認為 , 拿刀 直接捅 , 是屬於 「直接」 + 「故意」
就算開車撞死人 , 都可能比拿刀捅死人的罪還要輕

不但要通過法官的認定 「直接」 + 「故意」 ,
還要加上 「無悔意」 「無教化的可能性」「無精神疾病」.....
還要三級法院一致決 , 甚至再來個非常上訴

罪犯才有一丁點機會判處死刑

但從頭到尾 ,完全沒有被害者家屬可以作主的地方
alazif

這8人還是加害者自己的家屬,還包括小孩。

2024-12-18 12:05
mark0826

NONONO,拿刀捅也是能掰成"過失",就看法官怎麼心證而已,我拿刀本來是想要"傷"他而已,意外捅偏了插到內臟大出血死了,我不是直接故意"殺人"喔,請法官明察。

2024-12-18 17:02
最嚴重之犯罪情節:"疑" 影響黨的繼續執政
記得看過一篇研究報導,無期徒刑平均13-14年多就放出來了。 所謂的無期徒刑只是字面上好看,根本沒有關押到死或是30年。
mark0826

之前有節目訪問過監獄官,他們笑著說關裡面的重犯個個都是戲精,很會演,廢話嗎,能救自己一條命,要我吃屎都行。

2024-12-18 17:06
看不慣01 wrote:
犯罪情結最嚴重是什麽?

天知道
不過就綠營支持的那些大法官態度來看...

看不慣01 wrote:
犯罪情結最嚴重是什麽?


還不懂嗎??

我猜。應該是要殺到高官、法官或大法官的家人才算犯罪情節最嚴重..

一般老百姓就像螻蟻一樣,被殺死幾個人,對他們根本微不足道....
有喔!之前有一個隨機鎖法官汽車,兩天後抓到需要關押。

酒駕,毒駕撞死人,10~20萬交保喔
mark0826

違法肉商不法獲利超過30億,然後裁定20萬交保,錢交了,人馬上人間蒸發[^++^]

2024-12-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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