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謊言是日本僅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主權, 沒有說要給誰
所以台灣主權未定
事實是
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擁有一連串國際法的支持與安排, 環環相扣一氣呵成.
從開羅會議公報, 波茲坦宣言, 日皇裕仁的終戰詔書, 到1952年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簽訂的中日和約, 雙方均同意廢止馬關條約,
一九五O年一月五日,美國國務卿艾契遜(Dean Gooderdam Acheson)在記者招待會會中說:「中國已治理台灣四年。不論美國或其他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和佔領,均未發生疑問。當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他提出法律上的疑問。」.
1959年12月20日東京高等裁判廳對Lai Chin Jung一案判決中說:「不管怎麼樣,至少當1952年8月5日中日合約生效時,台灣與澎湖歸屬中華民國。」
1960年6月7日大阪地方裁判廳在Chan Fukue告Chang Chin Min一案中稱:「當1952年(中日)合約生效在法律上移轉主權時,中華民國就在台灣建立了永久主權。」美國政府的正式聲明以及兩個日本法院的判決, 更確認了台灣屬中華民國的領土。
最重要的是, 中日和約第四條廢除馬關條約, 因此根據法律的 Principle of Restitutio in Integrum, 回復到簽訂馬關條約之前的狀態, 就是回歸清廷. 而清廷在1912年的退位詔書中已經將清朝所有的領土以及權利移交給中華民國(原文是寫大中華民國).
同樣的國際法也見於依照對德和約,德國只有放棄主權,但在布拉格條約中,以承認慕尼黑協定無效的方式,捷克恢復了對蘇台德區的主權.
總結:
1. 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是平等的, 並沒有孰高孰低的問題
2. 雖然就法律位階而言是平等的, 但是根據法律的 Lex posterior derogat priori 原則, 後法優於舊法, 中日和約生效日期晚於舊金山和約, 所以中日和約 overwrite 舊金山和約有關中日戰爭處理的規定. (這裡的中是指中華民國). 這樣的時間差是經過精心設計的
3.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正式宣布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結束,讓日本恢復正常國家地位, 是多對一(多國與日本一國)的國際條約, 沒有日本與單一國家的之間的處理
4. 舊金山和約沒有任何條文支持台灣主權未定, 只有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聲索權, 但是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不等於台灣地位未定, 為什麼呢? 下一條說明
5. 隨後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正式簽訂的中日和約, 中日雙方同意廢除馬關條約, 因此根據法律的 Principle of Restitutio in Integrum, 回復到簽訂馬關條約之前的狀態, 就是回歸清廷. 而清廷在1912年的退位詔書中已經將清朝所有的領土以及權利移交給中華民國(原文是寫大中華民國).
6. (5) 在國際法已有前例, 而且為世界各國承認, 那就是二戰結束後, 依照捷克的對德和約,德國只有放棄蘇台德區主權,但在布拉格條約中,以承認慕尼黑協定無效的方式,捷克恢復了對蘇台德區的主權.
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精密的設計, 時間差, 自動回復....為何不直接在舊金山和約, 中日和約直接寫台澎主權回歸中國就好?
答案很簡單, 當時自由世界還不知道中華民國還能不能撐下去, 萬一中共國跑出來插花攪局, 情勢就會天下大亂
此外, 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的存在也毫無疑義
因為文明世界, 歷史最悠久, 影響力最大的國家, 一直未曾間斷的正式承認中華民國
所以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 毫無疑義, 無可辯駁.
附錄
開羅會議公報是美國政府的正式國際條約



再回頭看 1952/4/28 中日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