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犯罪情節需最嚴重」才可判死藍委:司法院應定義清楚

憲法法庭今(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但進一步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然而,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一詞,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

吳宗憲提到,很榮幸,自己預測到大法官的決定,如同他這兩天發文表示,故意殺人判死刑是合憲的,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宣告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

吳宗憲指出,這些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

至於,目前有37名死刑犯,吳宗憲表示,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

吳宗憲直指,他昨天就有說,自從司法院2018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5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

因此,吳宗憲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同時,他也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

最後,吳宗憲強調,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一詞,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
2024-09-20 21:02 發佈
AKI55688 wrote:
憲法法庭今(20日)...(恕刪)
一百個無期徒刑犯人,到一萬個無期徒刑犯人,對政府,法院,是不一樣的境界,我們要花我們的稅金,去養這批人到死,
如果牢房滿了,這些人一定會被釋放回社會,
大家就要承受這些重刑犯,再犯風險.
最嚴重? 弄死立委或總統嗎?

還是不小心刮花法官的車?
這不就是尤大法官當初在國会改革法案中要求黄國昌解释反質詢的定义,現在可以請這些這麼重视法律文字定義的大法官們說明一下何謂犯罪情節最嚴重嗎
大法官的權責是宣告法條違憲與否。


現在直接干涉並指示司法判刑準則?

憑甚麼?
AKI55688 wrote:
憲法法庭今(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但進一步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然而,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一詞,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