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2024/7/19 15:51(7/19 17:25 更新)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編輯:方沛清)1130719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90208.aspx
2024-07-20 9:51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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