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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使用竊盜」判無罪

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使用竊盜」判無罪
2024-04-11 14:06 聯合報/ 記者
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鍾男2023年8月13日騎機車經西區忠明南路時,見林姓女子將1把雨傘放在關東煮店外的騎樓架上,就徒手竊取該傘後騎車離去,認為鍾涉犯竊盜罪嫌。

台中地院查,根據監視器畫面、林女證詞等,足以認定鍾確實未經同意就拿走雨傘,但刑法竊盜罪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具有為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法院並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若行為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例如止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並非刑法非難對象。而鍾男始終供稱他只是「借用」該把雨傘,且事後也有將傘歸還原處,並沒有要偷走的意思。

法院再查,林女到台中第一分局做筆錄表示雨傘遭竊,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到鍾男前,鍾就已經將雨傘放回店家外。

法院認定,鍾男8月13日拿走林女雨傘後,時隔3天在8月17日將傘放回現場,而有返還林女之意,顯見他並無據為己有犯意,認定鍾的行為僅構成使用竊盜,而非刑法竊盜罪,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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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放回去就行囉!
知道了
2024-04-12 8:34 發佈
stoak wrote:
他偷傘3天放回去 算...(恕刪)
鬼島,已經無救了
雨傘主人如果因為沒雨傘用發生了
1. 跑步回車上開車摔倒!骨折或是掛掉
2. 淋雨上車開車結果感冒併發肺炎掛掉
3. 找雨傘浪費時間而延誤與重要客戶的約會而損失大生意

這樣真的可以嗎?
令人啞口無言、瞠目結舌!
這樣的法律,已不知要說什麼。
拿了就是起歹念且有實際行為了,受害者也受害了,這樣還能無罪?
BigMac4Diet

法律要件不符你也沒辦法,除非修法,不過真的修下去加上罰則,可能也會衍伸蠻多問題。

2024-04-12 10:42
逛逛3455 wrote:
鬼島,已經無救了
真的無救了
seatree wrote:
以前有人偷騎別人的機車再停回原處被抓到也是這樣啊,那不叫做"偷",而是叫做"借用"而已

"借用"?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那以後大家都借用就好了
拿走3天都不算竊盜,那要多久才算??
以後偷車賊都可以說自己只是偷用,沒有要偷走,車子開壞了就會拿去還
stoak wrote:
法院再查,林女到台中第一分局做筆錄表示雨傘遭竊,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到鍾男前,鍾就已經將雨傘放回店家外。

法院認定,鍾男8月13日拿走林女雨傘後,時隔3天在8月17日將傘放回現場,而有返還林女之意,顯見他並無據為己有犯意,認定鍾的行為僅構成使用竊盜,而非刑法竊盜罪,判他無罪。


實務上...
侵占, 是指長期佔有, 佔了車位三天再開走, 也不構成侵占。

拿了三天再歸還, 並非長期佔有,因此不構成竊盜....

好像合理....


XD,去銀行搬100個億, 存到另一個銀行....

在銀行發現前先放回去....

好像也一樣無罪??

是醬嗎?

看看法條要件

竊盜需有據為己有之犯意

這人拿去用完還回去,法官判斷為沒有想據為己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如果不滿刑法規定的要件,應該去找立法委員修法啊!

噴法官幹嘛?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而已!
nicewawa

有佔據意圖你還會拿回去還?

2024-04-12 9:36
逛逛3455

法官自由心證權利很大滴,!

2024-04-1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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