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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案的漏洞

因為法規規定建物所有權屬於出資者所有。

假設A公司標到一個BOT案後,「非法」租給獨立的B公司興建營運。等合約到期,依合約A應該要將建物產權轉給政府,問題產權屬於B所有,BOT案又不是B跟政府簽的,B不用把建物所有權交給政府。

BOT合約到期後:

A公司違約沒有(無法)將建物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B公司的建物蓋在政府的土地上,依法政府只能要求
1.拆屋還地
2.買下土地
3.付租金
就是無權要求B將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2024-03-07 9:37 發佈
yurue wrote:
因為法規規定建物所有權屬於出資者所有。

假設A公司標到一個BOT案,租給獨立的B公司興建營運。等合約到期,依合約A應該要將建物產權轉給政府,問題產權屬於B所有,BOT案又不是B跟政府簽的,B不用把建物所有權交給政府。

BOT合約到期後:

A公司違約沒有(無法)將建物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B公司的建物蓋在政府的土地上,依法政府只能要求
1.拆屋還地
2.買下土地
3.付租金
就是無權要求B將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B打官司肯定輸

只是政府流程一樣要走完

要不要提告A公司

拿回政府權益

又是另外一件事

幹了兩年才後知後覺

只能說下屬挖坑給市長跳囉

鐵牛CEO wrote:
B打官司肯定輸只是政...(恕刪)


要看政府用什麼訴求吿B。

要求拆屋還地、買下土地或付租金,B都會輸

但是如果是政府要求B把建物所有權交給政府,B不會輸。
鐵牛CEO

有建照 那權狀是誰的?[挖鼻孔]

2024-03-07 16:05
bulldog2005

問題就是A是大房東,後面的問題是A跟B的問題,跟政府無關。

2024-06-21 23:23
先搞清楚合約規範,這樣做符合嗎?促參法又不是空白授權。
B公司沒政府授權最好是可以在公有地上蓋建築
yurue wrote:
假設A公司標到一個BOT案,租給獨立的B公司興建營運。等合約到期,依合約A應該要將建物產權轉給政府

都寫BOT了,合約結束時A要對政府負責,必須有東西可以T到政府,A找B去蓋那是A跟B的問題
herozero

鐵牛CEO 政府想拆怎麼樣都能拆的啦,管他有沒有簽約, 南鐵東移跟銅鑼大埔還不是要拆就拆了,首長要不要扛的問題而已, 更何況這地還政府的咧

2024-03-09 21:17
bulldog2005

herozero 正解,A跟B之間的糾紛是他們的事情,政府簽約的就是A,到期不是拆除,而是轉移(BOT的T,就是transfer)。至於A跟B的問題,他們自己狗咬狗就好,政府還真沒權力管

2024-06-21 23:25
yurue wrote:
因為法規規定建物所有...(恕刪)

之前看YT律師說法是這樣,但請請注意

法規規定建物所有權屬於出資者所有。

你只會獲得 房屋權狀而不是土地權狀

再注意 建物所有權屬 ,屬於出資者所有。ˉ只是條件之一
wonderzero2 wrote:
之前看YT律師說法是...(恕刪

你只會獲得 房屋權狀而不是土地權狀

再注意 建物所有權屬 ,屬於出資者所有。ˉ只是條件之一



沒錯,會變成政府有土地權狀,B公司有房屋(建物)權狀

因為是BOT案不是ROT案,是從零開始蓋,沒有是不是附屬建物的問題,建物一定屬於出資者所有
bulldog2005

不對,既然是BOT,也就是說最後整個建築物都必須Transfer,否則根本就違背了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定義。

2024-06-21 23:26
你這條件不成立
促參法
第 51 條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民間機構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就算主辦機關同意轉讓出租,基於促參法的架構下也不可能產權會給出資者。最終都是轉移回公有。
都被用了 wrote:
你這條件不成立促參法...(恕刪)


如果A公司不依促參法辦事,我假設的情況就會成立
bulldog2005

參與了BOT,然後不依照法律辦事,這就是官司啊,怎麽會“成立”呢?

2024-06-21 23:27
yurue wrote:
沒錯,會變成政府有土...(恕刪)


從一開始就錯了吧 不關使BOT還是ROT都用下面這條法好吧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本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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