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規規定建物所有權屬於出資者所有。
假設A公司標到一個BOT案後,「非法」租給獨立的B公司興建營運。等合約到期,依合約A應該要將建物產權轉給政府,問題產權屬於B所有,BOT案又不是B跟政府簽的,B不用把建物所有權交給政府。
BOT合約到期後:
A公司違約沒有(無法)將建物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B公司的建物蓋在政府的土地上,依法政府只能要求
1.拆屋還地
2.買下土地
3.付租金
就是無權要求B將所有權轉移給政府
yurue wrote:
沒錯,會變成政府有土...(恕刪)
從一開始就錯了吧 不關使BOT還是ROT都用下面這條法好吧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本法所定興建,包含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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