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廣場爭議: 為何NET會認為有商場建物所有權??

這事件有很多疑問,雖不認同謝市長執行方式,但為何NET會認為有商場建物所有權?? 難道當初有暗盤沒寫在合約裡? 當初市政府是跟大日簽約做地下停車場用途,而大日二房東又私下跟NET簽約蓋4層樓商場,難道蓋4層樓商場不需要市政府同意簽約就能蓋?? 又當初這4層樓申請建照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是誰給的?? 難道不需要土地所有人市政府授權只要二房東同意就好??

當二房東租約到期,第三者NET能主張是出資蓋商場所以有建物所有權市政府無權收回嗎?? 再來NET能進一步主張因有商場建物所有權,故之後不需再支付商場使用權利金只需付土地租金嗎??

若這案例能成立,那以後大家可以跟房東租一年屋,期間再轉租給第三者去加蓋頂樓不需房東同意,等租約到期第三者可主張因頂樓是他出資加蓋所以他有建物所有權房東不可收回嗎 ?!


所以林前市長有說明當初是誰同意NET蓋4層樓商場嗎??
2024-02-27 19:18 發佈
就法論法詳細說明基隆東岸停車場事件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6922419

有興趣的就來看看這一篇吧?寫的完整詳細。

如果感覺說的有道理,非常建議各位朋友在相關的討論串、YT、臉書,能夠貼上這個連結,讓多數朋友不會只接收到片段的資訊,能夠完整了解到東岸停車場事件的來龍去脈。
像現在綠營媒體、YT、臉書,都是掐頭去尾,講對自己有利的觀點, 根本無助於真相的呈現,完全只是為了帶風向,以及抹黑現在的基隆市政府。
就法論法詳細說明基隆東岸停車場事件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6922419

有興趣可以來看一下這一篇,寫得非常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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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綠營媒體、YT、臉書,都是掐頭去尾,講對自己有利的觀點, 根本無助於真相的呈現,完全只是為了帶風向,以及抹黑現在的基隆市政府。
所以現在NET跟民進黨都不敢吵了阿

再吵產權也不可能是他的
再吵也無法改變過去幾年的行政疏失

如果NET一直吵
最後結果不外乎兩種

一種是NET再花一大筆錢,把建物拆掉還政府
最後一定是跟政府協商直接都送給政府,省下一筆拆除費用

另一種是有人願意出資承接,但可能性不高,因為約滿後又會有一樣問題
不計後果開出高額空頭支票(送
gogoro、染疫慰金)一定要選上
市長,首件重要施政,就是掌握商場經營權,轉移給自己熟識的廠商。
弄個20+10年的長效合約,OK!
心心念念的重要市政已完成了,接下來市不市長都無所謂了。
鳳梨大大

熟到讓他不簽約都敢蓋2~4樓🤭🤭🤭

2024-02-28 11:09
cjma8

依法?一般房東對欠租不繳,死賴不走的房客,連換掉門鎖都是違法行為。像這樣沒有任何法院令狀之下,在半夜強闖,明明夜襲前有跟警察局長碰面,還故意弄個請假中,偷偷摸摸,鬼鬼祟祟,怎麼看都不像依法辦理。

2024-02-28 12:37
結果出來了
向基市府要東岸商場5千萬增建費 因「合約未載明」判大日敗訴



法官指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而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法官強調,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此外,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定大日於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當時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基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2021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法官認定,大日與市府既然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人,均有詳細約定;大日既與基市府約定2至4樓增建費用由大日負擔,大日應受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之理。

此外,大日公司依雙方約定,有將2至4樓增建物,無償移轉所有權給基市府的義務,不論大日對增建物的興建是直接、或間接出資,均屬大日與基市府間的契約義務,大日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基市府給付增建費用也無理由。
NET連四敗

基隆市政府去年接管東岸商場,主富公司(NET)提告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基隆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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